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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海洋诉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二、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焦海洋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河南

二、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焦海洋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海洋经济损失二千元;

五、驳回原告焦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