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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朱同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被告朱同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原告对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在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程度、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酌定。对赔偿数额、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公证费,本院亦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同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第5288005号“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及图”商标、第5288009号“Columbia”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朱同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人民币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朱同文负担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朱同文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勃

代理审判员 杨 钊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