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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启智与北京微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詹启智系涉案文章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微影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且未予署名,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詹启智要求微影公司停止侵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詹启智要求微影公司赔礼道

詹启智系涉案文章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微影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且未予署名,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詹启智要求微影公司停止侵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詹启智要求微影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作者的知名程度,微影公司的使用情节、使用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赔偿金额及致歉方式酌予认定,不再全部支持詹启智的诉讼请求。鉴于詹启智主张律师费时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无法确定此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此主张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微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微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詹启智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法制晚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微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詹启智经济损失五百元;四、驳回詹启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詹启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微影公司侵犯詹启智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原审判决未判令公开赔礼道歉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赔偿标准明显过低,且未支持詹启智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微影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连续30日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判令微影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计3400元。

被上诉人微影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原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审理期间的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中,詹启智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微影公司未经詹启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且未予以署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微影公司就涉案作品停止侵权,并书面向詹启智致歉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虽上诉人詹启智主张其就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但因其未提交相关委托代理合同,故无法确定该律师费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审法院结合涉案作品作者的知名程度、微影公司的使用情节及使用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综合认定的处理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詹启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微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詹启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朱 江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