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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记食品(香港)有限公司与赵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3年3月20日,高全龙在海珠区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登陆进入淘宝网站,键入用户名为“凯龙科技”及密码进行登陆,“我的淘宝”中的“已买到的宝贝”中显示订单编号201535622414393中点击“确认收货”并进行密

2013年3月20日,高全龙在海珠区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登陆进入淘宝网站,键入用户名为“凯龙科技”及密码进行登陆,“我的淘宝”中的“已买到的宝贝”中显示订单编号201535622414393中点击“确认收货”并进行密码支付。该交易信息显示快递物流跟踪“2013年3月15日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公司揽件扫描;2013年3月18日签收扫描快件已被刘云签收”,订单内容为“北京实体店/正品600g金沱牌鲍鱼素益鲜素调味粉”。海珠公证处证明高龙全收取的包裹运单号码与高龙全在网上浏览的运单号码一致。

上述购买及签收事实由(2013)粤广海珠第10160号公证书(简称第10160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为证明合理支出,原告向本院提交海珠区公证处的公证费发票显示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3张,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庭审过程中,本院对公证商品进行现场勘验,公证购买的商品为“金沱手”牌酒店餐饮调味料,罐体显著位置显示“溢鲜素”。

另查,第10160号公证书显示卖家信息:(昵称)钧华调料干果大全,真实姓名为赵青华,支付宝为×××;店铺名称钧华易兴商行,联系电话136XXXXXXXX;店铺网页显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字号为北京京昌协兴商贸中心,经营人赵文武。

上述事实有第3448195号商标注册证、第10160号公证书、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被诉侵权商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新旧法律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和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2014年《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鉴于本案被诉行为部分处于2001年商标法的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新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在案证据,被诉行为开始与2014年5月1日前,但没有证据证明2014年5月1日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可以视被诉行为为持续至2014年5月1日后,应当适用2014年《商标法》和2014年《实施条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