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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力彬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案中,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的“胖子”商标发放了“重庆市著名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商品范围为:火锅佐料。类似群:3016。“火锅”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截止目前

本案中,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的“胖子”商标发放了“重庆市著名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商品范围为:火锅佐料。类似群:3016。“火锅”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截止目前没有任何政府官方机构对其范围作出权威性的界定。从重庆火锅的发展看,火锅佐料的定义和内涵亦涵盖了“烧鸡公佐料”。火锅佐料的类似群为佐料,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将“胖子”商标用于其生产的“烧鸡公佐料”产品上,符合该商标的适用范围。同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认定“胖子”商标为“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行政机关,亦认为“胖子”商标在“烧鸡公佐料”产品上的使用并没有超越商品使用范围。因此,本院认为,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烧鸡公佐料”产品上使用胖子商标符合《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核定的火锅佐料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胖子烧鸡公佐料属于《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核定的商品范围。重庆永辉超市公司作为销售者尽到了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的义务。况力彬以重庆永辉超市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实不能成立,其要求退货及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一倍的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重庆永辉超市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于“胖子烧鸡公佐料”是否属于《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核定的商品范围判定不当,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况力彬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况力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立新

代理审判员  吴长渝

代理审判员  申和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