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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0年5月26日,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蓝代斌受和博公司委托,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向被告邮寄(2010)重展律所函字第30号律师函一份,该函载明:“贵公司于2005年6月26日与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厂污

2010年5月26日,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蓝代斌受和博公司委托,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向被告邮寄(2010)重展律所函字第30号律师函一份,该函载明:“贵公司于2005年6月26日与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厂污水处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争取国债资金的协议……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交付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了义务。贵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在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努力下,贵公司获得了国债资金的支付,实现了合同目的。希贵公司本着诚信的精神,依约支付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余款16万元,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请贵公司悉函后5日内回复。”

以上事实,有《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潼南县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潼南造纸厂改制的批复》、《项目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告出具的收据、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及渝发改环(2009)1142号和渝发改环(2009)1420号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项目协议书》,约定原告组织具备资质的单位为被告编制工业废水指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落实项目国债补贴资金等工作。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项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在《项目协议书》签订后三日内应支付编制费8万元、原告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日内应支付编制费4万元以及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三日内应支付编制费12万元。原告已将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给被告,被告据此上报获国家批准专项资金。被告三期付款条件即已成立。被告应按照《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万元项目编制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剩余款项16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16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谭 颖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