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2147946号“美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太阳灶、水加热器、太阳炉、水分配设备、喷水器、压力水箱、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洗涤槽、水按摩洗浴设备、喷射漩涡设备、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收集器、浴霸(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止。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太阳灶、水加热器、太阳炉、水分配设备、喷水器、压力水箱、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洗涤槽、水按摩洗浴设备、喷射漩涡设备、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收集器、浴霸(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止。 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广东美的公司即本案原告使用上述两个商标,同时就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2013年1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接受原告申请,对原告工作人员在靳彪经营的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华凌贸易城灯饰城F去1-6-4标识为“元君灯饰”的店内,购买了一个标有英文字母“MIDEA”浴霸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元君灯饰经销部(经营者靳彪)(下称经销部)销售的是假冒原告商标的商品,遂将该经销部诉至本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15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经销部销售浴霸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因侵权产品系鑫鑫元灯饰销售,故可免除赔偿责任。该判决业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