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其承建了恒大雅苑变形楼增加钻孔、灌浆处理技术服务工程后,将劳务发包给了劳务公司和劳务人员,胡长合系劳务公司和其他劳务主体聘请的劳务人员,并不是中建西南勘察公司直接聘请。中建西南勘察公司自2012年1月1日未向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发放过任何工资,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与胡长合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与胡长合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1月1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胡长合与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中建西南勘察公司、胡长合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胡长合在一审中辩称,中建西南勘察公司承建了恒大雅苑8号楼增加钻孔、灌浆处理技术服务工程,胡长合于2011年12月25日到恒大雅苑8号楼从事钻孔工作,2012年1月1日在该工程处工作时受伤,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中建西南勘察公司、胡长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确认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和胡长合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胡长合主张2011年12月25日至今与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将恒大雅苑8号楼增加钻孔、灌浆处理技术服务工程劳务承包给案外人李维中。同时胡长合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中建西南勘察公司承包了恒大雅苑8号楼增加钻孔、灌浆处理技术服务工程以及胡长合在恒大雅苑8号楼工作时受伤的事实,胡长合不能证明其受中建西南勘察公司管理,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等其它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胡长合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与胡长合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主张的确认其与胡长合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胡长合辩称中建西南勘察公司、胡长合双方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胡长合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胡长合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长合是在被上诉人承建的工地上受伤,其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中建西南勘察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