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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7、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出具的(2014)渝中证字第764号公证书(附购物小票、发票以及实物的照片》),以及公证实物,证明被告华润超市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星光时代广场B1楼的经营场所内,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请客容

7、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出具的(2014)渝中证字第764号公证书(附购物小票、发票以及实物的照片》),以及公证实物,证明被告华润超市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星光时代广场B1楼的经营场所内,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请客容易送客难》等,该商品的包装封套上有“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

8、购买发票及收银小票(金额90.2元)各一张;

被告华润超市经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对原告举示的(2014)渝中证字第764号公证书没有异议,但认为发票上注明的是“日用品”,故与本案无关。此外,被告以小票上没有加盖公章为由,不认可小票的真实性。

三、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及其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具有广泛的市场认可度、巨大的商业价值、较高知名度的证据:

9、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40323号公证书及所附《获奖证书》;

10、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40324号公证书及所附《获奖证书》;

11、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40325号公证书及所附《获奖证书》;

12、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40326号公证书及所附《获奖证书》;

13、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40327号公证书及所附《获奖证书》;

被告经质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且该组证据系原告当庭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故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华润超市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供应商重庆市新概念图书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概念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新概念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3、新概念公司与广州永强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协议。

原告经质证,认可该组证据1、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且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结合举证、质证情况,认证如下:对原告举示的全部证据以及被告举示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举示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综合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