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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魏远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郑清林(绍兵)签署《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为《姑娘我爱你》等歌曲的曲作者,《水中月亮》的词、曲作者,现将上述歌曲的曲著作权(其中《水中月亮》为词、曲著作权)(包括但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郑清林(绍兵)签署《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为《姑娘我爱你》等歌曲的曲作者,《水中月亮》的词、曲作者,现将上述歌曲的曲著作权(其中《水中月亮》为词、曲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曲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独家授权给藏逸公司,藏逸公司可以转授权,并独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获得赔偿款等。授权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2006年7月6日,余启祥(余启翔)签署《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为《姑娘我爱你》等歌曲的词著作权人,现将上述歌曲的录音制作权、词著作权、邻接权、复制权、放映权、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相关完整合法权利独家授权于藏逸公司,藏逸公司还享有包括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诉讼在内的权利,并可以向第三方再授权。授权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

2010年7月1日,藏逸公司向金盾公司出具有《授权书》,主要内容为:藏逸公司将包括《姑娘我爱你》、《水中月亮》等在内的13首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予金盾公司。金盾公司被授予的权利为:词、曲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等在内的全部权利)以及录音制作者权等全部邻接权,金盾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藏逸公司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以上授权歌曲,金盾公司独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并进行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获得赔偿款等。金盾公司亦有权就本授权书签署日期之前发生的一切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上述授权期限均为15年,授权期间为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金盾公司出版的《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版号为ISRCCN-T08-11-300-00/V·J6,包含了上述涉案的曲作品。

2014年9月23日16:30,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公证员陈飞、工作人员王婧以及金盾公司的代理人商文财来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电力街的“金色年华KTV”;商文财操作包房内的点歌系统,分别找到《姑娘我爱你》(演唱会版)、《姑娘我爱你》(索朗扎西版)、《水中月亮》(便巴倾批版)、《水中月亮》(云丹久美版)、《水中月亮》(阿翁版)等歌曲,点播上述歌曲均能正常播放;商文财用索尼DV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录像。一行人于17:45分离开“金色年华KTV”,离开时取得发票号为09462075的地税发票一张,商文财对“金色年华KTV”大门拍摄照片一张。该公证处对上述行为予以公证,并于2014年9月28日出具(2014)渝江证字第8832号《公证书》,公证书同时载明附光盘一张、照片一张,以及发票号为09462075的地税发票复印件1张。

经当庭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上列歌曲虽然不完整,但从唱词、字幕及歌曲旋律对比,与《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中同名歌曲的词、曲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魏远明系个体工商户,字号为綦江区金色年华歌城,经营场所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电力街5-2-d,注册资金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卡拉OK、零售预包装食品等,2007年6月4日成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