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维毅在一审中诉称,2008年6月16日九禾公司招聘董维毅为企业高管人员,同年6月23日董维毅在九禾公司处填写了入职资料后便被安排到成都学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6日,九禾公司安排董维毅到其所属的子公司南宁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九禾公司)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协助总经理做管理工作,每月工资7131.18元由九禾公司和南宁九禾公司各支付一部分,董维毅的社会保险费也由九禾公司缴纳。2009年6月3日董维毅休年休假20天,休假期满后,董维毅于2009年6月23日回南宁公司上班时得知九禾公司认为董维毅工作失职对其通报处理,九禾公司同时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董维毅不服,遂以南宁九禾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此时南宁九禾公司表面许诺董维毅的要求,要求董维毅撤诉。董维毅受欺骗相信南宁九禾公司许诺后,按照南宁九禾公司要求将劳动合同补签好后用邮寄的形式于2009年9月25日寄给南宁九禾公司,其后南宁九禾公司反悔。董维毅认为董维毅从事的工作是九禾公司派遣到南宁的,是九禾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九禾公司指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董维毅进行管理,九禾公司为董维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董维毅与九禾公司从2008年6月23日至2009年6月2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