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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敏杰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二审民事裁定;2、(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3、(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4、(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5、(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35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二审民事裁定;2、(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3、(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4、(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5、(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6、(2012)海民初字第17493号民事判决书;7、(2012)海民初字第17492号民事判决书;8、(2013)一中民初字第10222号民事判决书;9、(2014)石民初字第4794号民事判决书。

以上事实,有原审卷宗材料、上诉人郑敏杰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涵义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某一争议作出过实体处理,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同一被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案件事实和诉由发生了变化。

本案中,2010年4月27日,上诉人郑敏杰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互联网中心提交了大量域名注册申请,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FZ.CN域名。互联网中心以其属于限制注册的域名为由不予注册,上诉人郑敏杰以互联网中心未履行备案手续、不予注册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天津二中院据此已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实体解决了此项争议,且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自该判决书生效至今,FZ.CN域名的注册状态并未发生变化。上诉人郑敏杰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内,均不能证明涉案的FZ.CN域名的注册状态发生变化,因此不构成新的案件事实或新的诉由。综上所述,本案中,上诉人郑敏杰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上诉人郑敏杰的全部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  董 伟

代理审判员  张培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亢 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