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郑敏杰于2010年4月27日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互联网中心提交了包括FZ.CN在内的大量域名注册申请,互联网中心以其属于限制注册的域名为由不予注册,郑敏杰以互联网中心未履行备案手续、不予注册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天津二中院已经以(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解决此项争议,且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自该判决书生效至今,FZ.CN域名的注册状态并未发生变化。郑敏杰主张的“新证据”、“新判决”均未导致FZ.CN域名的注册状态发生变化,故其主张的“新证据”、“新判决”均与争议事实无明显关联,不构成新的案件事实或新的诉由。因此,在案件事实和诉由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郑敏杰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起诉同一被告,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郑敏杰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郑敏杰的起诉。 上诉人郑敏杰上诉称:一、已经生效的原审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7846号判决书认定,已经不再为国家机构预留域名了,证明天津二中院作出的(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判决的依据已经不存在了;二、还未生效的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0876号判决认定,域名已经开放,包括涉案的域名。被天津二中院认定是城市名称的JIUQUAN.cn就是在2014年2月27日被非特定人注册了;三、还未生效的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425、21426、21428、21429号判决都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四、上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得到了被上诉人提交的预留域名列表,证明FZ.CN不是城市名称;五、(2008)甬民四初字第530号判决早于(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判决,两者认定的事实不一样。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互联网中心同意原审裁定。 对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阶段,上诉人郑敏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郑敏杰对涉案域名拥有民事权益,应该以判决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