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浙江诸氏方圆服饰有限公司与李秀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李秀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诸氏方圆公司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李秀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诸氏方圆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同种商品;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秀芬赔偿诸氏方圆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诸氏方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831元;三、驳回诸氏方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受理费2460元,由诸氏方圆公司负担460元,李秀芬负担2000元(李秀芬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诸氏方圆公司)。

上诉人李秀芬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秀芬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李秀芬并非本案实际侵权人,一审判决由李秀芬承担相关侵权责任严重侵害了李秀芬的合法权益。李秀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诸氏方圆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诸氏方圆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浙江诸氏方圆服饰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并驳回李秀芬的上诉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李秀芬向本院提交:证据1、证人汪××、李××、刘××、吴××出具的证人证言四份,证明李秀芬将涉案摊位出租给案外人李霞、孟强夫妻二人,李秀芬为出租人,而非实际侵权人。证据2、李秀芬与孟强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以及孟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霞、孟强夫妻二人承租李秀芬摊位,售卖浙江诸氏方圆品牌服装,该行为与李秀芬无关,李霞、孟强为本案实际侵权人,李秀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证据3、李秀芬交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三张,证明李霞、孟强将租金打入李秀芬的账户。诸氏方圆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