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是当下被广泛知晓的国产动画片,其中的“沸羊羊”、“懒羊羊”、“喜羊羊”、“小灰灰”、“美羊羊”、“暖羊羊”、“慢羊羊”、“灰太狼”及“红太狼”等主人公形象也被公众所熟知。涉案商品“文具盒”和“AA-L030贴画”所使用的卡通形象“沸羊羊”、“懒羊羊”、“喜羊羊”、“小灰灰”、“美羊羊”、“暖羊羊”、“慢羊羊”、“灰太狼”及“红太狼”的发型、眼睛等以及整体形象特征与登记的涉案美术作品卡通形象基本一致,构成了实质性近似,为侵犯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著作权商品。 涉案商品“贴画”所使用的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慢羊羊”、“暖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及“沸羊羊”在发型、鼻子、配饰等以及整体形象特征与登记的涉案美术作品可同形象基本一致,构成了实质性近似,为侵犯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著作权商品。卡通形象“小灰灰”在整体造型以及发型、眉毛、眼睛、嘴巴、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主张权利的“小灰灰”美术作品形象相应特征均不相同,两者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该卡通形象不能作为认定侵犯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安卓商贸公司认可其与易初莲花超市有合作关系,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安卓商贸公司销售”字样,且易初莲花超市提交的撤场申请能够证明易初莲花超市销售侵权产品时,安卓商贸公司仍在租赁易初莲花超市的场地,故能够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安卓商贸公司租赁易初莲花的柜台对外销售。安卓商贸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销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安卓商贸公司作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控侵权产品小票及发票上盖有易初莲花超市的发票专用章,消费者基于对易初莲花超市的信任进行消费,应当认定为易初莲花超市与安卓商贸公司共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易初莲花超市对侵权行为与安卓商贸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