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涉案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懒羊羊”、“喜羊羊”、“美羊羊”、“小灰灰”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喜洋洋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是当下被广泛知晓的国产动画片,其中的“懒羊羊”、“喜羊羊”、“美羊羊”、“小灰灰”等主人公形象也被公众所熟知。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卡通形象“懒羊羊”、“喜羊羊”、“美羊羊”的发型、眼睛等以及整体形象特征与登记的涉案美术作品卡通形象基本一致,构成了实质性近似,易初莲花超市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使用了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关于卡通形象“小灰灰”,其在整体造型以及发型、眉毛、眼睛、嘴巴、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主张权利的“小灰灰”美术作品形象相应特征均不相同,两者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要求易初莲花超市停止侵犯“小灰灰”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安卓商贸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问题。本案中,易初莲花超市辩称涉案侵权产品系安卓商贸公司销售,但易初莲花超市出售的侵权商品上没有标注安卓商贸公司的标签,且侵权商品上标签注明的条形码与易初莲花超市提供的安卓商贸公司销货清单上条形码不一致,安卓商贸公司亦不认可销售了侵权产品,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卓商贸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易初莲花超市有合法来源的答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199元的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易初莲花超市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类型、涉案卡通形象“懒羊羊”、“喜羊羊”、“美羊羊”在动画片中的角色地位、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期间、易初莲花超市经营规模、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