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广东版权保护联合会分别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懒羊羊”、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的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五份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显示:作者为罗应康,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2007年7月11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小灰灰”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登记证显示:作者为黄伟明,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05年9月15日。 2008年1月,《喜羊羊与灰太狼》在OACC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活动中被评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2008年6月,《喜羊羊与灰太狼》在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获得国产动画片银奖;2009年10月29日,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红太狼”、“灰太狼”、“小灰灰”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电视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 2014年6月4日,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王辉到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对转委托代理人何凤梅购买相关物品的行为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6月5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晓时随同何凤梅(购买人)、王永波(拍照人)来到位于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西北角卜蜂莲花(紫荆山店)南门。上述四人来到该超市三层。在该超市内,何凤梅购买了共计贰佰伍拾玖元捌角(259.8元)的物品,其中包括1、益智亲子游戏、制作亚克力贴1个;2、文具盒1个;3、PE-018喜羊羊与灰太狼贴画1本;4、凯盛高档水彩笔1盒(外包装显示有如下内容: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华盛文具厂,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蒲州中蒲路80号。外包装上粘贴的条形码显示有如下内容: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5、喜羊羊与灰太狼沙滩玩具车一套;6、贴画1本(外包装上粘贴的条形码显示有如下内容: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7、AA-L030贴画1本(外包装上粘贴的条形码显示有如下内容: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8、H-010贴画1本;9、金彩留角形油画棒(24色)(外包装显示有如下内容:临沂批发城田英办公美术用品商行,地址:中国山东省临沂市茶山风景区);10、宏洋高级儿童学习桌1个(上述各种所购物品见附件第2-20张照片)。11、其他物品。购买结束后上述四人来到该超市一层顾客服务台开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发票号码:13721063),并打印购物明细单一份(所购0.2元购物袋没有打印在购物明细单内)。王永波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该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王晓时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密封并加贴了封条,王永波对加贴的封条后物品又进行了拍照。2014年6月16日13点40分,一行人来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二号郑州市金水区阿信摄影冲印店。在该店内,该店工作人员对王晓时所带U盘中的照片进行了冲洗,共取得照片208张(共8套,每套26张),同时对照片底板进行了刻录,上述活动结束。上述购买行为、拍照及冲洗、刻录过程均在该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王晓时面前进行。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郑绿证经字第364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庭审中,本院在双方当事人见证下当庭对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宏洋高级儿童学习桌”进行拆封,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比对,侵权产品“宏洋高级儿童学习桌”中涉及的卡通形象“懒羊羊”、“喜羊羊”、“美羊羊”图案在发型、鼻子、嘴巴、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涉案美术作品“懒羊羊”、“喜羊羊”、“美羊羊”形象特征相似,侵权作品“小灰灰”图案在其整体造型以及发型、眉毛、眼睛、嘴巴、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涉案美术作品“小灰灰”形象相应特征均不相同。 另查明:1、涉案侵权产品“宏洋高级儿童学习桌”售价为199元,在该购物小票及发票联中均盖有易初莲花超市的发票专用章; 2、易初莲花超市为证明其有合法来源向本院出示与安卓商贸公司在2011年1月1日签订的专柜合同一份及清单。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与安卓商贸公司均认为该合同是系内部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3、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当庭提交质证的公证费发票原件与庭前向本院提交的公证费发票复印件票号不一致,庭后本院要求其提交公证费发票原件,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拒绝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