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和谐梦通讯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30212506.5“耳机(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删除网站下其网页上标有“小米活塞耳机99元听歌神器”产品的图片; 二、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和谐梦通讯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和谐梦通讯商行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