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耳机(一)”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月22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212506.5。2015年2月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专利权人变更为加一联创公司,变更生效日2014年12月24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6幅图显示其设计要点为:外观由耳塞部、耳机线、插头三部分组成,耳塞部包括圆帽状耳塞和圆柱形机壳,圆柱形机壳表面有三条纵向的凹槽,插头整体呈圆柱形,插头靠上部位有三条横向的凹槽。该专利的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用作耳机使用;仰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 2014年12月1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12月26日,在公证员成熙与公证人员黄丽萍监督下,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在该公证处打开计算机,进入,在搜索栏“供应商”类别下输入“郑州市管城区和谐梦通讯商行”,进入“郑州市管城区和谐梦通讯商行”页面,该页面及点击页面内容显示,有“郑州市管城区和谐梦通讯商行”、“联系人:牛建康”、“经营地址:中国河南郑州管城回族区通讯新天地负一楼A32”等内容,其中“小米活塞耳机99元听歌神器”图片显示其外观由耳塞部、耳机线、插头三部分组成,耳塞部包括圆帽状耳塞和圆柱形机壳,圆柱形机壳表面有三条纵向的凹槽,耳机线中间有线控按键,插头整体呈圆柱形,插头靠上部位有三条横向的凹槽,朱鹏在该页面内订购10副上述图片所示耳机并支付货款。2014年12月30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与公证员成熙、公证人员黄丽萍一起从快递人员处收取货物一包,并对包裹外观、打开的包裹内物品、单据进行拍照,销售单据有“地址:郑州市陇海路126号通讯新天地负一楼A32室”等内容,拍照完毕后,公证处进行封存,由加一联创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经当庭拆封,公证耳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名称为“小米活塞耳机”,含有被控侵权产品“耳机”10件,显示外观与上述网页中“小米活塞耳机99元听歌神器”图片的外观一致。公证处对电脑操作及购买过程出具(2015)深证字第24707、2470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1、和谐梦商行,为个体工商户,席利苹系其业主,经营地址: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通讯新天地商场负一楼A32号。 2、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支付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费1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