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马XX的证言,证明王XX在中牟汽车工业园区承包的工程,用的是杞县“今起美”牌子的塑钢型材,后来质量不行把货退了。其和王XX到郑州一个销售塑钢型材周姓老板店内,王XX和周姓老板还有另外一个人商量事情。第二天王XX让其取1万元现金,并将这1万元现金交给周姓老板。回到中牟后,王XX从工地窗户上撕下一段“今起美”型材条模并让其把条模给周姓老板送去。 7、证人马X1X1的证言,证明王XX在中牟县建设路西边一个工地上使用塑钢型材上都贴着“今起美”商标。 8、今起美塑钢型材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银行账户明细单,郑州海洋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工商资料,销货清单,(2014)郑知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杜XX未经“今起美”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周XX、王XX生产假冒“今起美”注册商标塑钢型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3917元。 9、本案另有被告人身份情况及被抓获经过等在卷为据。 10、中牟县(2015)字16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杜XX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