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答辩称:不能确定原告是否为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图书具有季节性,2012年该书已不流通,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未与出版社沟通直接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显属不当;原告要求赔偿1万元没有依据。 学品书店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南都网刊载的《粤语之争,从广州烧到珠海》一文,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勾犇。该漫画的内容众多电视将一肩扛“粤”字旗的电视托起。延边教育出版社在其主办的《疯狂作文-2012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第22页《传统文化,永远的根》一文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勾建山提交的笔名认证个人简历载明:勾建山,笔名勾犇,出生日期1978年1月2日出生。 学品书店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耿淑丽系其业主。勾建山在学品书店购买《疯狂作文-2012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杂志,该店出具发票1张,盖有学品书店发票专用章,发票金额20元。勾建山提供的购书小票载明:涉案刊物的定价为12.8元,销售价格为11.52元,销售日期为2013年3月29日,并加盖有“郑州学品书店”印章,印章上电话为63616050。涉案刊物的定价为13.8元,杂志上加盖的印章与勾建山提供的发票及购书小票的印章均不一致。 另查明:本院当庭对勾建山提交的南都网网页打印件及笔名认证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及笔名认证具有真实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南都网刊载的涉案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勾犇,勾建山提交的笔名认证能够证明勾犇与勾建山系同一人,因此勾建山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勾建山提交的购书小票上加盖的印章与发票上加盖的印章以及涉案刊物上加盖的印章均不相一致,发票及涉案刊物上除印章不显示出具票据或购买日期,购书小票载明的定价与涉案刊物的定价亦不一致,涉案刊物的发行日期为2012年3月,且涉案刊物的发行具有季节性,故勾建山提供的购书小票不能够证明系购买涉案图书时所出具,原告勾建山就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刊物购买于2013年3月25日之后,因此延边教育出版社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