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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敏杰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郑敏杰称其于2011年申请注册涉案域名,但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05号判决书,涉案域名属于限制注册域名,郑敏杰请求互联网中心对上述限制注册域名进行注册没有依据,故判决驳回郑敏杰

郑敏杰称其于2011年申请注册涉案域名,但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05号判决书,涉案域名属于限制注册域名,郑敏杰请求互联网中心对上述限制注册域名进行注册没有依据,故判决驳回郑敏杰的诉讼请求;根据(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涉案域名属于限制注册的域名,而郑敏杰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对涉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者具有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因此互联网中心不予注册涉案域名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郑敏杰全部诉讼请求。由于郑敏杰提出申请时,涉案域名处在社会公众均不可获得的状态下,任何申请人对该部分域名的申请注册行为都不能产生优先效力。已被禁止注册、限制注册的域名,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其保护状态,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机开放,并允许相关公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交申请,以保护相关公众对该部分域名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权。郑敏杰如欲注册涉案域名,亦应在其开放注册之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申请,互联网中心亦应对其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综上,郑敏杰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法院不应受理。鉴于该情形是在立案后发现的,故对郑敏杰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郑敏杰的起诉。

上诉人郑敏杰上诉称:本案的具体事实均是实体审理的范围,与本案同样案情的其他判决均进行了实体审理,作出了实体判决,所以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互联网中心和郁振威都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互联网中心是合法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其制定、颁布《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和《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是合法履职行为,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遵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