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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4年11月21日15时55分,在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甲下,原告的代理人曲其德来到潍坊市“某某汽配”商店,曲其德以普通顾客身份在该店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了牌TU5JP4-J10A进气门三盒、EW10-P10排气门

2014年11月21日15时55分,在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甲下,原告的代理人曲其德来到潍坊市“某某汽配”商店,曲其德以普通顾客身份在该店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了牌TU5JP4-J10A进气门三盒、EW10-P10排气门一盒,并取得该商店出具的《销货单》(单号为:201411210500022;印章名为:潍坊某某汽配服务有限公司)一份、名片一张(名片上印有董某某经理、潍坊某某汽配、地址某某路西)。购买结束后,所购得的物品由公证人员某乙,代理人曲其德对该商店店面、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某丙所购得的物品、销货清单、名片进行施封。2014年12月1日,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制作(2014)栖证民字第522号公证书。被告认可上述公证书中所附的照片门头是其经营场所,名片也系其经营的店内出具。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进气门、排气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5039902号商标相同;正品排气门上加贴的防伪标签上的防伪电话为400××××8315,被控侵权进气门、排气门产品上加贴的防伪标签上的防伪电话分别为4006276315、4006077315,与正品防伪电话不同。

被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4月13日,行业代码为汽车零配件零售,经营范围为三类机动车维修。销售:汽车配件、机油、润滑油、轮胎、电瓶、汽车用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2011)济长清证经字第145号公证书、(2014)栖证民字第522号公证书、栖霞市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原告生产的排气门产品、北京慧聪商情广告2011年2月总第500期、“中国内燃机零部件行业排头兵企业”荣誉证书、“中国汽车零部件气门龙头企业”荣誉证书、潍坊市奎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潍州路工商行政管理所出具的企业信息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依法取得了第5039902号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处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此,原告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