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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镜波、杜江、杜蘋、杜宁、杜斌、杜民诉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纠纷案一审(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关于被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通过比对杜江在展览现场所拍摄的照片和杜天荣作品底片,确认在涉案的三处楼盘所展出的照片共有41幅,其中6幅系重复,故本院确认涉案的照片数量为35幅,被告侵犯杜天荣35

关于被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通过比对杜江在展览现场所拍摄的照片和杜天荣作品底片,确认在涉案的三处楼盘所展出的照片共有41幅,其中6幅系重复,故本院确认涉案的照片数量为35幅,被告侵犯杜天荣35幅作品的署名权。判令侵权人向作者赔礼道歉已无履行可能,而本案中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不会导致继承人的人格或精神受损,故对于涉案35幅没有署名的侵权行为,不宜适用向继承人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责任,而应以赔偿损失的形式承担责任,故对六原告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杜天荣作品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展览的规模、用途和侵权人的行为,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昆明银海公司赔偿原告赵镜波、杜蘋、杜江、杜宁、杜斌、杜民人民币4万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展览杜天荣摄影作品,并销毁已展览的41幅作品实物;

二、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向原告赵镜波、杜江、杜蘋、杜宁、杜斌、杜民赔偿人民币4万元;

三、驳回原告赵镜波、杜江、杜蘋、杜宁、杜斌、杜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赵镜波、杜江、杜蘋、杜宁、杜斌、杜民连带负担700元,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赵镜波、杜江、杜宁、杜斌、杜民,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杜蘋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杨 越

审 判 员  白 昱

代理审判员  陈志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