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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军勇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部分诉讼主张成立,其相应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部分诉讼主张成立,其相应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军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红太狼”、“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著作权的电动车玩具、书包等商品;

二、被告邱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邱军勇负担600元,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白 昱

审 判 员  韩晓岚

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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