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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经济开发区金粉尊爵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形式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关于证据3中公证光盘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权利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在音像、音源方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形式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关于证据3中公证光盘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权利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在音像、音源方面是否一致,本院要求被告在庭后三日内提供书面比对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比对意见的,视为被告确认一致,但被告在庭后三日内未提供书面比对意见,故本院确认证据3所附光盘中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证据1正版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音源、音像均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共有10张光盘,该专辑第10张光盘收录了包括涉案《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3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作品。该专辑外包装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第10张光盘包装盒内附手册内标有“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信息。

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由音集协行使。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4年6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接受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278号(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4F)的金粉尊爵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了消费手续后,进入金粉3歌房进行消费。公证人员对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先后点播了包括涉案《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3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首电视音乐作品,并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摄像完毕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并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2014年7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8835号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录像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此外,消费结束后,被告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开具了金额为3950元的娱乐费用发票,该费用系以金粉尊爵娱乐会所为被告的包括本案在内的共21个案件的共同支出。

另查明:被告金粉尊爵娱乐会所成立于2012年8月7日,经营范围为服务:KTV(包厢36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