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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市越城区金粉八号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粉八号娱乐城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一,音像制品不能证明版权的归属,无法证明原告对相关歌曲享有权利。证据二,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内容仅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版权人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粉八号娱乐城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一,音像制品不能证明版权的归属,无法证明原告对相关歌曲享有权利。证据二,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内容仅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版权人是否存在以及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没有任何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诉讼地位。证据三,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以及公证程序有异议。公证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原告所在地的公证处或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的公证处来公证;原告方有代理人在公证现场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一个公证人员没有公证员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费发票中浙江龙德有限公司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取证费用要被告来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证如下:证据一,正版光盘标示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予以认定。证据二,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在公证书中明确载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结合证据一,乙方(原权利人)享有版权;该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故原告享有诉讼地位,予以认定。证据三、被告对公证书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公证书加盖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公证管辖,公证申请人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其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可认定该申请人与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其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公证,不违反我国公证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关于原告代理人在场,黄婷并非原告代理人,而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涉案公证系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只是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监督,由代理人在场完成保全过程并无不当之处;关于公证员资质,我国公证法并未规定办理公证需要两名公证员进行;关于取证费用的承担,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公证费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虽然发票付款户名为浙江龙德有限公司,但取证过程由公证人员监督,原告称其是为了取证的顺利和安全,理由合理,予以支持。综上,证据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了涉案的《江南》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在该专辑中标示上述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