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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黄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原田东锦鑫化工厂职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原田东锦鑫化工厂职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玉森,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农利万,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黄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黄玉森、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农利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雷某一起来到田东职业技术学校并达成合意如有人在内赌博就进行抢钱。之后两人进入宿舍楼4栋406号宿舍内,由被告人黄某向蔡某索要钱款,由被告人雷某尾随被害人杨某进入406卫生间,在卫生间内被告人雷某采用强行搜身并用拳头殴打的方式,强行抢走杨某现金500元人民币。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的5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雷某、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黄玉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雷某不构成抢劫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雷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法律和事实意义上的暴力手段并致使被害人不得反抗,不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雷某作案时刚年满18周岁,且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案发后被告人雷某退还5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农利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系从犯;2、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3、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找到被告人雷某一起前往田东县职业技术学校,路上被告人黄某提出如有学生在学校内赌博就进行抢钱,两人达成合意之后进入学校宿舍楼4栋406号宿舍内。由被告人黄某向学生蔡某索要钱款,由被告人雷某尾随被害人杨某进入406室卫生间,在卫生间内被告人雷某采用强行搜身并用拳头殴打的方式,强行抢走被害人杨某现金500元。为了不给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黄某还要求杨某和蔡某不要汇报老师,并骗说会叫朋友帮还钱。

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的5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杨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5年3月8日下午16时许,其和同学蔡某一起出校外领钱,其在取款机上领了500元就走回学校。走到宿舍楼下正好是16时10分,当上楼走经过404宿舍门口时,被两个陌生年轻男子叫进去,其和蔡某刚走进门口,这两个陌生男子就马上开口问:“借给一点钱喂。”其和蔡某都说没有,然后就走回两人所住的406号宿舍。这两名陌生男子也尾随进入406号宿舍,其中一个穿圆领保暖衫的男子开口问蔡某要20元去买烟,蔡某说没有,其当时见这两人来者不善,就走进洗漱间。一个穿黑色外套、红色鞋子的男子就紧跟着其进入洗漱间,也开口问其借钱,其说没有钱,对方马上抓住其衣服把其拉进卫生间里,然后动手搜其口袋。其用手护着右裤袋,因为里面放着六百元现金(其中五百元是刚去取款机领回来的),对方压着其后脑勺,并打了其背后两拳,然后掰开其护着右裤袋的手,伸手进去把钱掏出来,结果裤袋内的六百元全掉在地上,其和那个陌生男子就同时伸手抢钱,其刚抢得一百元,那陌生男子抢得五百元,然后就和他的另一个同伙离开406宿舍。

2、证人蔡某的证言: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其和杨某一起从田东县城回到小龙矿,两人取钱后在田东县职业技术学校门口吃完粉后就回宿舍了。大约16时许其和杨某经过宿舍楼四栋四楼404房间门口,这时404房间中的两名陌生男子(只有这两名男子)叫了其和杨某,后其和杨某一起走进404房间内,然后较矮的那名男子就问其和杨某借20元现金,其说没有,后其和杨海东就回到了宿舍406房间,而这两名男子就跟在后面一起来到了406房间内。一回到宿舍其就坐在左侧的第一个床铺(下铺),杨某就走进了厕所想方便一下,而这时那名较高的男子就跟着杨某进了厕所,把杨某拦在里面,另一名较矮的男子这时就坐在其旁边问其借20元现金。后来,其听说杨某说他在厕所内被那名较高的的男子抢劫了,杨某告诉其在厕所被那名较高的男子强行搜身,把手伸进杨某口袋在拿出来的时候600元现金掉在地上,杨某弯腰捡了地上的100元现金,但是其余的500元现金被那名较高的男子抢走了,后那名男子就从厕所里跑了出来,在厕所门口杨某拉住那名较高的男子,那名男子就转身拍了两下杨某的后背,后招手给较矮的那名男子就跑掉了。这时杨某就叫其赶紧打电话给班主任,而坐在其旁边的那名较矮的男子则说:“先不要急着打电话给你们的班主任,晚上20时的时候来404房间找我,我到时候给你们钱,如果你们来到404房间内找不到我就找我的友仔阿高。”之后较矮的男子就走了。

3、证人何某甲的证言:2015年3月8日下午,其在宿舍内玩手机,因为是周末,宿舍内只有其和黄开龙两个人。大约15时许,其同宿舍的两名同学蔡某和杨某外出来回,而他们身后跟着两名陌生的男子走进宿舍内,其并不认识这两名男子。蔡某和杨某回到宿舍后,蔡某就坐在他床位的床边上,而杨某走进了宿舍的厕所。其当时躺在床上听见两名陌生男子的其中一个跟着蔡某坐在床边上一直逼问蔡某借20块钱来买烟,而另一个人跟着杨某走到厕所内,不到一会听见厕所内传出打架的声音,还听见杨某说抢钱了。大约一分钟那名跟着杨某进厕所的男子就走了出来,并离开宿舍,离开的时候还招手示意那个陌生男子离开,但那名坐在蔡某床上的人并没有离开。过后其看见杨某从厕所里面走了出来,而且说他被抢了500元钱,蔡某和杨某就商量着要不要告诉老师,这时留在宿舍内的男子就和他们两个人说先不急告诉老师,并许诺在当晚20时左右会拿钱到隔壁的404号宿舍还给他们,说完这名男子也离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