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被告)黄继先合同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0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 二、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被告)黄继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500元; 三、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被告)黄继先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的工资6839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黄继先要求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的请求; 五、驳回原告(被告)黄继先要求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0元的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被告)黄继先负担5元、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范 俪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萍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