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防城港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复函、防城港军分区司令部和上思县武装部的证明,证实广西防城港市公安消防支队不存在防城港市消防支队防城港核电站直属大队以及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专职消防大队,被告人汪某并非防城港市核电站消防直属大队教导员,汪某从2011年1月为上思消防大队试用合同制消防员,在试用期未满情况下已于2011年2月份自行离职;防城港军分区编制内无“防城港军事训练教导大队”的单位,也无相关印章,该军分区现役人员中没有汪某,其也未在该单位或下属单位任过职;上思县人民武装部不存在军训大队机构,无汪某此工作人员,也从未授权此人办理军训、征兵等业务。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汪某因于2015年1月28日晚在微信上发布防城港核电站甲醛泄漏的虚假信息,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7、思阳镇中学提供的收据、军训方案及军训照片,证实2013年秋季学期,汪某在上思县叫安中学、思阳中学组织军训的事实。 8、玉鸿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汪某通过微信与玉鸿聊天,骗取玉鸿相信自己是负责征兵的,可以帮其堂弟通过体检,并收取了玉鸿15000元的事实。 9、招聘信息、报名表、名片、台牌、个人照片等材料证实汪某以防城港核电站直属消防大队教导员的身份招聘消防员和保安员的事实。 10、陆某甲提交的委托书,证实该委托书证实汪某以防城港核电站直属消防大队教导员的身份帮陆某甲的大哥陆民雄办理故意伤害一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11、盘某提交的照片及收据,证实汪某与盘某见面时穿着军装,收取盘某5万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上思县叫安中学校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准备开学时汪某联系叫安中学是否进行军训,叫安中学的老师们误以为汪某是武装部的干部,便同意由其负责该校的军训任务,军训结束后汪某收取了6000元的军训费。 2、证人袁某(上思县思阳镇中学校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7、8月份,汪某穿着军服并自称是防城港市武警的一个中队长,提出要给思阳镇中学组织军训,并说这次军训是通过武装部同意的,还向思阳中学提交了军训方案,经商量后同意汪某负责该校的军训任务。这次军训,汪某收取了军训费14000元和服装费22000元。 3、证人王某甲、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王某甲通过朋友认识汪某,汪某自称是上思武装部训练大队的大队长,可以帮其公司招聘保安和消防员,王某甲见他平时开着军用牌的车穿着军装就信以为真,于是向公司领导汇报让其替公司招聘,2014年10月份以后,汪某陆续带了一些人过来,但没有几个留得下来。 4、证人唐某、覃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唐某和覃某等人到南宁的一个招聘点应聘,招聘的人是穿着军装自称是防城港市核电站消防直属大队教导员汪某,应聘时汪某收取他们每人300元。唐某和覃某应聘后发现没有防城港核电站消防直属大队这个部门,就怀疑汪某的身份是假的。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盘某的陈述,证实盘某承包了防城港市埠上桃源一个项目工地建设,项目建好后开发商不归还其脚手架及租金,2014年5月份通过朋友认识汪某,与汪某见面时,汪某穿着武警军装自称是武警消防大队的副队长,说有能力帮盘某拿回脚手架和租金,但要收取5万元。盘某认为汪某是消防大队的副队长便将五万元交给汪某,事后发现汪某的军人身份是假的,也没能把事情办成,也没有归还其5万元。 2、被害人玉鸿的陈述,证实玉鸿是通过QQ和微信认识汪某的,汪某自称是上思武装部专门负责训练的队长,平时也经常以军人身份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一些信息,2014年8月份玉鸿的堂弟报名参军,玉鸿看到汪某在微信上发布有关征兵的信息,便相信了汪某的身份,并让其帮忙其堂弟通过体检,汪某答应帮忙并收取了玉鸿15000元,但最终事情没有办成,也未归还其15000元。 3、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汪某得知陆某甲的哥陆民雄因为和别人打架被防城港市中院判决无期徒刑,声称自己是核电消防教导员,认识中院的人和副院长很熟,可以帮陆民雄减刑,陆某甲、陆某乙商量后同意让汪某帮忙,后来汪某收取了他们的5万元现金,但根本就没有帮到什么忙。 (四)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上思县叫安乡武装部叫其当教官为叫安乡中小学带训,因此其知道搞军训可以挣钱。于是,2013年及2014年秋季学期,其以上思县武装部训练大队队长的身份分别与叫安中学和思阳镇中学联系军训事宜,收取了思阳镇中学军训费14000元、服装费22000元。其通过朋友认识盘某,得知盘某在防城港埠上桃源的脚手架和租金要不回来,其向盘某介绍自己是防城港武警消防的副中队长,称自己认识防城港市人大秘书并向其出示警官证,答应帮助盘某拿回脚手架和租金,收取了盘某5万元,后来事情没有办成,退还给了盘某5万元。2014年,一个叫玉鸿的微信网友看到其朋友圈里发布的征兵信息,于是叫其帮忙,其同意帮忙并收取玉鸿15000元,但后来由于体检不通过,未能帮助玉鸿的弟弟去当兵,退还给玉鸿10000元。2014年9月份,汪某从深圳中保国安公司取得授权书后,到南宁为中保国安公司招聘消防员和保安员,招聘时其均穿着军装并自称是防城港市核电站直属消防大队教导员,对应聘人员每人收取300元,后来给该公司带去了一些人,但后来只留下了一两个。2014年11月其到陆某甲家里吃饭得知陆某甲的哥哥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了解情况后答应帮陆某甲的哥哥减刑,其以防城港核电站直属消防大队教导员的身份与陆某甲的父亲陆某乙签订了一份协议,收取了5万元,其帮陆某甲请了律师,但事后并没有办成事,其向退钱给他们,但是被公安机关抓了无法退。 (五)辨认笔录 1、袁某的辨认笔录,袁某辨认出冒充防城港市武警的大队长来为其学校搞军训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汪某。 2、陆某乙的辨认笔录,陆某乙辨认出冒充防城港市消防队的教导员的“汪某”,并以帮其儿子减刑诈骗其5万元就是本案被告人汪某。 3、盘某的辨认笔录,盘某辨认出冒充防城港市武警的大队的副队长,以帮其向埠上桃源收回其出租的脚手架和租金为由,诈骗其5万元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汪某。 4、玉鸿的辨认笔录,玉鸿辨认出冒充上思武装部专门负责训练的队长诈骗其15000元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汪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