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金时刚与被告吴家成、谭乐刚于2006年2月4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驳回原告金时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吴家成承担250元,被告谭乐刚承担25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两被告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胜鸿 审 判 员 杨胜芬 人民陪审员 黄镝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