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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4)证人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他和妻子于某甲在龙州县白沙街食品公司家属楼302室各交了50800元申购21份给关某、孙伟和一个姓刘的女子,加入“商务商会运作”活动,当时于某戊、于某丙、于国民和妻子于

(4)证人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他和妻子于某甲在龙州县白沙街食品公司家属楼302室各交了50800元申购21份给关某、孙伟和一个姓刘的女子,加入“商务商会运作”活动,当时于某戊、于某丙、于国民和妻子于某甲都在场。加入之后他发展了下线于大雷和于继春、崔世龙;之后于继春又发展了李凤艳、于勃、于继敏;李凤艳又发展了李凤英,于勃又发展了于善福、于静梅、王松;于继敏又发展了于洋、于大伟、赵国明等,每个人都是购买21份。于大雷、于继春和崔世龙加入“商务商会运作”所交的申购款都是在龙州县白沙街食品公司以现金的方式交的交给关某、赵哼和孙伟,当时妻子于某甲和于某丙、于某戊都在场。新加入下线人员所交的现金,他分别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103.02万元汇到张某甲的银行账号62×××97上、通过中国邮政银行将38.09万元汇到关某的银行账号62×××24。

(5)证人耿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份,他通过介绍来到龙州县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张某甲把他放在关某的儿子关建峰的下面作为下线,但之后关建峰回家退出,他直接成为关某的下线。之后他发展了下线王丽萍和张平。王丽萍、张平加入“资本运作”所交的申购款是在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24号二楼左边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两个不认识的经理,当时关某也在场。张平又发展了刘某甲。还有一个叫赵某的人是关某发展了之后放在其下面作为下线。他得到过关某发放的提成,其中有一次因为之前没有交足申购,所以写了一张欠条给关某,后来关某发放提成的时候将钱扣留,只给他空信封,里面没有钱。

(6)证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她通过丈夫耿某来到广西龙州县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是张平的下线。

(7)证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份,他通过关某来到龙州县加入“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但不知道关某把他放在体系图中的哪个位置。之后他发展了自己的妻子王某乙以及白家明;王某乙发展了王某丁、张某丙和郎喜文。王某丁又发展了李桂杰、韩纪永、赵萍、韩金成、房婷婷、刘雨东、陈红然;张某丙发展了王清云、程某等,其他有些人不记得了。他发展的这些下线所交的钱都是关某或是王威带人去收现金。他所在的传销体系一直由关某负责,关某没有空的时候就叫王威负责。

(8)证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她经张某乙介绍加入了龙州县“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后来她发展了王某丁、张某丙和郎喜文。王某丁又发展了李桂杰、韩纪永、赵萍、韩金成、房婷婷、刘雨东、陈红岩;张某丙发展了王清云、程素芹等。她发展的下线购买份额所交的钱,都是关某或是王威带人去其所住的温州商城12栋租赁房屋里收取现金,当时关某和王威是广西龙州县的大经理。

(9)证人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她经张某丙介绍加入了龙州县“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但没发展下线。

(10)证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份,她经耿某介绍加入龙州县“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当时是在耿某租住的龙州镇城北路出租屋内将钱交给了关某和另外几个过来办理申购的人。后来,她发展了杨玉梅、男朋友牛富家以及儿子魏子成、还有一个姓王的女子;之后牛富家又发展了孙凤芹、李玉莲和一个姓王的女子。她累计有110多份份额,是业务经理级别。她所在的传销体系由关某负责,关某是该体系的大经理和老总。

(11)证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左右,他经王某乙介绍来到龙州县加入该“商务商会运作”传销体系。加入之后他发展了下线王清云、崔淑琴、程某。他所在的传销体系是由关某和王某乙负责。

(12)证人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春节过后,他经张德军介绍交了69800元加入龙州县“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他所发展管理的下线有表妹孙艳丽、小舅子李兵和妻子李凤芝。他在该组织内负责每个月底发放工资,属于高起点人员。

(13)证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她经王君介绍交了3800元加入龙州县“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然后发展了刘某乙和老公王某丙作为下线,是主任级别。

(14)证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份,他经徐某介绍交了现金29800元加入龙州县“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还没有发展下线。

(15)证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份,他经徐某介绍交了3800元加入龙州县“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还没有发展下线。

(16)证人于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她经于某甲介绍来到广西龙州县交了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发展了张立维和才大鹏作为下线。

(17)证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份,他经张某乙介绍交了3800元加入龙州县城“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

(18)证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份,她经关某介绍交了69800元加入龙州县“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发展了王宜朱、袁淑革、高友军作为下线。

(19)证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份,他经王丽华介绍交了29200元加入龙州县“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其发展了左依然、杨金花、李广月作为下线,是主任级别,该体系的上级老总是于某戊。

(20)证人于某戊的陈述,证实2011年3、4月份,她与丈夫张德军来到广西龙州县加入了名为“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当时上线是关某和张某甲。她一共有3条下线:第一条下线是于某丙-于某甲-于某乙,然后这条下线又发展了好多亲朋好友,但具体是哪些人记不清楚了;第二条线是张德军-张权-陈立芝;第三条线是张鹏-智竞宇-唐丽萍。其中下线中父亲张权、母亲陈立芝以及儿子张鹏都没有来龙州,只是丈夫张德军用他们的名义去申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