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韦某甲是宾阳县审计局局长,其证言反映,其主持审计局全面工作,翔正公司于2013年4月成为宾阳县审计局采购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之一。韦波思向其报告,韦波思与方某商定了审计费的返还事宜,约定两种合作方式,一是宾阳县审计局审计中心自己完成的项目,需要从翔正公司走账的,在业主单位把审计费转给翔正公司后,翔正公司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55%左右的比例返还给审计中心;另一种是方式翔正公司完成的项目,按照30%的比例返还审计中心。翔正公司给了三次钱款,均由韦波思经手并分配,其分得各1万元、2万元、10万元,其他也由韦波思分配给审计局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审计中心的工作人员。 (2)证人罗某是宾阳县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的副主任,其证言反映,韦波思说中介服务公司会按项目审计额度按比例返还审计费,其多次从韦波思处取得钱款,并按韦波思的要求分配给审计局及审计中心的相关人员。其所知道的与翔正公司有关的钱款有两笔。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于2014年8月26日供述,证实2013年至2014年期间,翔正公司以咨询服务费返还以及回扣款的名义三次交给宾阳县审计局副局长韦波思钱款合计58.7万元。款项包括宾阳县审计局自己做的项目咨询服务费返还款29.7万元,及翔正公司做的项目咨询服务费的回扣款29万元,以上款额均是按之前与韦某甲、韦波思商定的比例计算得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翔正公司给付审计中心钱款29万元的事实,足以认定。 二、单位行贿 1、2010年,翔正公司通过政府公开采购的招标,成为武鸣县审计局公共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指定协审机构之一。方某为使翔正公司能从武鸣县审计局承揽更多业务,请托武鸣县审计局局长黄启兴(另案处理,已判决)、武鸣县审计局评审中心主任韦某乙(另案处理,已判决)在分配审计项目给协审机构时倾斜于翔正公司,并约定在结算项目款后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黄启兴好处费。2010年至2014年4月,方某给予黄启兴个人好处费共计102.5万元。 2、2013年春节及2014年春节前,黄启兴、韦某乙以过节需要一些经费搞活动、走关系为由,请武鸣县审计局的几家协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给予一定的赞助。其中,方某出于与黄启兴、韦某乙搞好关系以便获取更多项目支持的考虑,于2014年春节前给予黄启兴、韦某乙活动经费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黄启兴立案决定书、韦某乙立案决定书,证实黄启兴、韦某乙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武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武编发(2002)3《武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审计局要求成立武鸣县建设项目决算审核中心请示的批复》、武编发(2008)16号《武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县审计局要求给县建设项目决算审核中心更名的批复》,证实武鸣县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的业务范围。 (3)中标通知书1份、政府采购合同2份、工程项目审计承诺书2份,证实翔正公司在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中中标,翔正公司与武鸣县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分别于2010年2月1日、2013年9月6日签订合同,约定2010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翔正公司协助武鸣县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 (4)翔正公司与武鸣县审计局2010年至2013年的往来明细表,证实2010年至2013年,武鸣县审计局支付给翔正公司的项目款汇总数据。 (5)工商银行(卡号为62×××18、62×××56)流水清单,证实该账户交易事实。 2、证人证言 (1)黄启兴2014年4月25日证言反映,翔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为了给翔正公司争取多一些审核业务,提出按审核费的15%扣除税后付其好处费。其多次从方处拿到钱款,具体次数及每次数额记不清楚了,可按翔正公司的账面计算,约是翔正公司所得审核费的12%左右,约120万元左右。其中有一笔,是其安排韦某乙向方某要了4万元,其与韦各分2万元。 同月28日,黄启兴述,方某按审核费15%的比例扣除税费后约12%的比例给其钱款,计有13次共118万元。其将钱款的大部分交外甥覃某保管,覃开立一工行账户用于存款。 同年7月11日,黄启兴述,经辨认翔正公司2010年至2014年1月的业务统计表,其共12次收受方某给付的钱款计112万元。 (2)证人韦某乙于2014年4月23日01时36分至23日2时1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讯问室依法作出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在香山大道边的农贸市场收受方某5万元;2014年1月黄启兴让其找方某要了6万元,后黄启兴分其3万元。 (3)证人覃某于2014年10月10日16时10分至17时03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证言,证实黄启兴让其用其名字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18,后换卡号为62×××56),主要是用来给黄启兴存钱,黄启兴有时会拿现金给其存储,少时几万多时十几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方某2014年4月29日供述与辩解,证实方某是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公司平时的业务主要是工程造价咨询、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等。2010年左右,武鸣县规定所有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局评审中心审计,并公开采购了一批协审服务机构,翔正公司为协审服务机构之一。方某为了获得让公司更多的项目来做,通过送礼送钱的方式来拉拢武鸣县审计局局长黄启兴、韦某乙,让审计局多分配业务项目给翔正公司。方某每次送钱给两人的数目在拨款数额的12%至13%,送黄启兴会多一些,送韦某乙会少一些。 被告人方某2014年4月29日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至2014年期间,方某为了让黄启兴照顾翔正公司,方某在武鸣县财政拨款给翔正公司后,从中拿一部分钱作为回扣给黄启兴。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其共给予黄启兴回扣77万元(分别为2011年春节前某一天6万元;2011年3-9月11万元;10-12月15万元;2012年5月14万元;2013年春节前一天7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6万元;2014年春节前某天7万元;2014年4月2日长湖路13万元),2014年春节其给予黄启兴5000元红包。方某与黄启兴没有任何投资、借贷等经济关系,黄启兴没有将以上财物还给方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