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沈某供述反映,1.其所在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靠“拉人头”的虚构经济体,是“五级三阶”制。关系图反映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2.组织上课内容包括组织的结构、运作模式,成功人士的成功经验及如何发展下线;3.黄某是讲师,被告人雷某是经理级别。其在2013年上半年在传销体系中任大总管级别,负责管理监督六大窗口经理室的成员的工作,和新人过来时安抚他们的情绪还有他们的心态等,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被告人沈某的辨认笔录反映,其辨认出被告人郭某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雷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李某乙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蒋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能力总管,被告人李某甲是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曾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能力总管。 (3)被告人雷某供述反映,1.所在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靠“拉人头”的虚构经济体;2.被告人郭某是体系的大总管,负责协调管理组织团队,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其是体系的“自律总管”,负责体系成员的传销组织内部制定的纪律执行情况,开会、上课不按时或缺席的,不按规定作息的,不按要求乱接触当地人等等。被告人沈某是另一体系的大总管;3.2013年10月,其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体系成员包括郭某等三十几人层级三级以上。其在传销体系中上过课、担任自律总管。 被告人雷某的辨认笔录反映,其辨认出被告人郭某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 (4)被告人曾某供述反映,1.所在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靠“拉人头”的虚构经济体,组织讲课的内容都是包括组织的结构、运作模式,成功人士的成功经验,如何发展下线;2.被告人沈某是体系的大总管,负责监督其他总管的工作。2013年6月前,其是体系的能力总管,负责体系的业务及给新人“洗脑”;3.其辨认的组织体系图,证实其所在体系组织人员已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 被告人曾某的辨认笔录反映,其辨认出被告人雷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李某乙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郭某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沈某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李某甲是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蒋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能力总管,被告人成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 (5)被告人成某供述反映,1.所在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靠“拉人头”的虚构经济体,组织讲课的内容都是包括组织的结构、运作模式,成功人士的成功经验,如何发展下线;2.被告人沈某是体系的大总管,负责监督其他总管的工作。2013年上半年,其是体系的自律总管,负责自律方面,发展下线2人,其所在同一组织体系成员包括沈某等超30人。 被告人成某的辨认笔录反映,成某辨认出被告人曾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能力总管;被告人沈某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蒋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能力总管;被告人郭某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雷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李某乙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李某甲是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 (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反映,1.所在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靠“拉人头”的虚构经济体;2.被告人郭某是之前的体系的大总管,负责协调管理我们团队,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现在大总管是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雷某之前曾是自律总管,负责体系成员的传销组织内部制定的纪律执行情况。被告人李某甲是自律配合,负责配合自律总管的工作,其现任自律总管;被告人蒋某是能力总管,负责的是帮新人讲课“洗脑”。 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反映,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乙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曾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能力总管,被告人雷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蒋某是传销体系中的能力总管,被告人沈某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郭某是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 (7)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反映,1.其所在体系人员已在三十人以上三级以上层级,体系的运作模式是靠“拉人头”的虚构经济体,组织讲课的内容都是包括组织的结构、运作模式,成功人士的成功经验,如何发展下线。2.被告人郭某是之前的体系的大总管,负责协调管理团队,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现在其是大总管;被告人是雷某之前曾是自律总管,负责体系成员的传销组织内部制定的纪律执行情况。被告人李某甲是自律配合,负责配合自律总管的工作,现任自律总管;被告人蒋某是能力总管,负责的是帮新人讲课“洗脑”。3.提成的分配发放是由大总管发放,到归案前,其在传销体系中共领取约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乙的辨认笔录反映,其辨认出被告人郭某曾是其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雷某是其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李某甲是其传销体系中的自律配合,被告人沈某是其传销体系中的大总管,被告人曾某是其传销体系中的成员,被告人刘某是其传销体系中的成员,被告人成某是其传销体系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蒋某是其传销体系中的能力总管。 (8)被告人蒋某供述反映,1.其所在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靠“拉人头”的虚构经济体;2.其发展下线李某丙、李某丁、覃利妹等3人,先后三次返利共计2000元,其在组织内负责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听课。 (9)被告人刘某供述反映,1.其发展下线刘旭泉等4人,所在体系组织人员已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其在该体系中任自律总管。 被告人刘某辨认笔录反映,其辨认出被告人成某是沈某体系中的自律总管,被告人曾某是传销体系中成员。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