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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挪用资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7、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其按照邝伟彬的要求去参加第十届东盟博览会,帮邝伟彬拍皇家山公司参展的照片。其来到9号展馆,没有找到皇家山公司的展位,发现有洛基山公司的展位展出的产品与邝伟彬平时说的

7、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6日其按照邝伟彬的要求去参加第十届东盟博览会,帮邝伟彬拍皇家山公司参展的照片。其来到9号展馆,没有找到皇家山公司的展位,发现有洛基山公司的展位展出的产品与邝伟彬平时说的非常相似就拍了照片,后其将照片通过邮件发给邝伟彬。

8、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其以技术参股皇家山公司,占股30%,郑某占股59.5%,郑某受朱某委托代持股份和管理。2013年9月洛基山公司参展第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由郑某等提出,场地租金是由皇家山公司支付的。

9、被害人朱某的证言,2012年5月16日邝伟彬与其合资注册成立皇家山公司,因其两人均不住在南宁,经协商委托郑某代管其在皇家山公司的一切事务,后赖某以技术形式参股。郑某与其之间有关于代持皇家山股份的协议,郑某代持股份的名义参与皇家山公司的正常工作,郑某代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必须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去做。2013年6月14日皇家山公司向华越公司转账10.8万元是皇家山公司参展第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支付的租金。是赖某提出让皇家山公司参展,征得同意后由赖某、郑某负责参展的事宜,这笔款是其安排郑某付给华越公司的。后邝伟彬说皇家山公司支付参展租金被赖某、郑某私自用于洛基山公司参展,皇家山公司没有展位。

10、被害人邝伟彬的陈述,邝伟彬的陈述及证明内容与朱某的陈述一致。另证实郑某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公司的业务都是由他去负责操作,对外是以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进行业务经营运作工作。公司重大事项需股东决议,平时公司资金调配使用由郑某向朱某汇报经同意后由郑某从公司账户开支。

1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朱某为皇家山公司实际股东,其与朱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委托其代持皇家山公司股份及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每一笔资金开支都要向朱某申请,经他同意后才能开支。赖某以技术形式参股。2013年6月,赖某用汽能一号公司与华越公司签订南博会参展协议,场地租金为10.8万元。其经朱某同意为皇家山公司操作参展博览会,并同意开支展费。2013年6月14日其从皇家山公司的账号支付给华越公司场地租金,但邝伟彬、朱某并不知道展览时其与赖某使用汽能一号及其与赖某参股的洛基山作为参展公司。

12、参展照片,证实2013年9月第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洛基山公司以洛基山公司的名义及产品参展的情况。

以上证据合法、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2年9月10日始,皇家山公司登记股东为郑某、赖某、邝伟彬,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朱某。2013年6月,郑某与赖某在未召开股东会议决议,朱某、邝伟彬不知情的情况下,商量后决定将皇家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某。变更登记办理由郑某负责操作,因公司备案登记的印章在朱某处,且缺少变更登记必备的相关材料,工商管理部门未予办理。郑某即委托不法中介予以办理,相关不法中介的违法人员制作了虚假的皇家山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免职证明等文件,并伪造赖某、邝伟彬的签名以及使用一枚伪造的皇家山公司的印章在上述伪造文件及相关申请变更所需文件落款处盖章。不法中介将上述盖有伪造的公司印章制作好的文件交给郑某,郑某再将上述文件交给其母亲唐某,由唐某持盖有伪造的皇家山公司印章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作为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6月28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将皇家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到郑某名下。2013年7月26日,再将盖有伪造的皇家山公司印章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以营业执照遗失为由申请补办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信息、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任免职证明、验资报告、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相关书证(上述书证落款时间2012年9月10日之前),证实皇家山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设立,郑某为公司登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8日公司变更登记股东为郑某、邝伟彬、赖某,2012年9月10日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由郑某变更为朱某。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任免职证明及变更登记附表、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上述书证落款时间2013年6月28日),证实2013年6月28日,工商管理部门受理了由被告人郑某母亲唐某作为代理人提交的上述变更登记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将皇家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朱某变更为郑某。与其它证据相印证证实上述材料使用一枚伪造的皇家山公司印章进行盖印。

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人唐某是被告人郑某的母亲,其证实皇家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时郑某、赖某安排其帮忙去办理的。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材料是中介公司弄好后,在办理前一天由郑某交给其的。当时交给其的材料有皇家山公司股东决议、任免职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遗失执照事项申请表、南国早报刊登注销营业执照公告的报纸等,其还办理了皇家山公司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4、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8日皇家山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其与郑某商议后决定的,材料由郑某准备,其知道当时公章在朱某手上保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的公章是郑某找人刻的,其不知道郑某找谁刻的章。

5、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对公司工商资料查询发现,郑某在没有取得其与邝伟彬许可及授权的前提下,私刻公司印章及伪造股东签名,于2013年6月28日到南宁市工商局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到郑某名下,同时登报公告公司营业执照遗失。被害人邝伟彬的陈述与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证实的内容一致。

6、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皇家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朱某变更为郑某,变更时其与赖某没有征得邝伟彬的同意就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办理手续是其与赖某同意授权其母亲唐某去工商局办理的。所需的材料是其找中介公司制作的,其在材料上签字,但赖某、邝伟彬的签字是中介公司代签的。材料上的公章也不是公司备案使用的公章,是中介公司自己盖的。

7、南公刑鉴(文)字(2015)1159号鉴定文书、桂公明司鉴文字(2013)第161号检验鉴定文书,均提出鉴定意见认为,检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表人的证明》、《广西皇家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广西皇家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任免职证明》、《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报告》、《公司(企业)迁移备案遗失执照事项申请表》中所盖印的“广西皇家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印文与公章准刻证上真实的皇家山公司备案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邝伟彬、赖某的真实签名样本与文件中同名签名不是同一人所书写。证实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的申请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及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26日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的印文,属于伪造的皇家山公司印章所盖印。上述材料中邝伟彬、赖某签名也系伪造形成。

以上证据合法、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还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控告书,证实2013年8月13日、8月21日,被害人朱某、邝伟彬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控告,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郑某伪造印章及挪用资金等责任。

2、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抓获被告人郑某的经过。

4、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的身份情况,郑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