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刘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10月16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易国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10月16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三、涉案毒品“麻古”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朝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