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艾贝公司应支付夏成国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和防暑降温费共计7362.47元。艾贝公司支付夏成国的加班工资及年终奖为11400元,已经足额支付,故夏成国要求艾贝公司补发加班加点工资及2013年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夏成国因此与艾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艾贝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成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夏成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朱加林 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 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德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