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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成国诉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综上,艾贝公司应支付夏成国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和防暑降温费共计7362.47元。艾贝公司支付夏成国的加班工资及年终奖为11400元,已经足额支付,故夏成国要求艾贝公司补发加班加点工资及2013年防暑降温

综上,艾贝公司应支付夏成国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和防暑降温费共计7362.47元。艾贝公司支付夏成国的加班工资及年终奖为11400元,已经足额支付,故夏成国要求艾贝公司补发加班加点工资及2013年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夏成国因此与艾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艾贝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成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夏成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朱加林

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

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德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