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延迟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补偿金)问题。双方对加班工资基数、加班时长存有争议,且即使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存在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能对该事实进行举证,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25%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补缴社会保险、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原告在万邻公司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万邻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公示、告知程序不合法及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应有一份给原告而被告拒不给原告违法,故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的其他事项,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故本院不予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合计70953元(其中吴海霞5487元;沙笑希11970元;戴荣生9824元;吴猛7109元;张华5881元;张芸3747元;束琪5994元;张海涛3280元;何凤萍5201元;叶文辉5444元;陈彩琴70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朱加林 人民陪审员 殷 婕 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李晓萍 附清单: 一、原告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情况: 吴海霞存在休息日加班8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吴海霞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47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75元。 沙笑希存在休息日加班7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沙笑希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67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722元。 戴荣生存在休息日加班15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戴荣生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372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117元。 吴猛存在休息日加11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吴猛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00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821元。 张华存在休息日加班7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张华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28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76元。 张芸存在休息日加班4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张芸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613元。 束琪存在休息日加班9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束琪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52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015元。 张海涛存在休息日加班11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张海涛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38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88元。 何凤萍存在休息日加班23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何凤萍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4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471元。 叶文辉存在休息日加班3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叶文辉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67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336元。 陈彩琴存在休息日加班3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的事实,万邻公司未按规定支付陈彩琴加班工资,万邻公司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87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436元。 二、原告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情况: 吴海霞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17个小时,万邻公司应支付吴海霞加点工资3741元。 沙笑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11个小时,万邻公司应支付沙笑希加点工资7570元。 戴荣生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14个小时,万邻公司应支付戴荣生加点工资4982元。 吴猛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为250个小时,万邻公司应支付吴猛加点工资4280元。 张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为250个小时,万邻公司应支付张华加点工资4316元。 张芸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18个小时,万邻公司应支付张芸加点工资3134元。 束琪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18个小时,万邻公司应支付束琪加点工资345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