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肇事车辆鲁q×××××号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鲁发永经济损失共计82448.47元。 二、被告马德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鲁发永经济损失共计630元。 三、原告鲁发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卞乐锋返还垫付医疗费7368.95元(已扣减被告卞乐锋赔偿款12631.05元)。 四、驳回原告鲁发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75×××15)。 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鲁发永负担174元,由被告卞乐锋负担657元,由被告马德国负担1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棣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