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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霞、钟会娟等与刘广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94号 原告马文霞,女,汉族。 原告钟会娟,女,汉族,。 原告钟会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文霞,系本案原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云光,临沂经济开发芝麻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94号

原告马文霞,女,汉族。

原告钟会娟,女,汉族,。

原告钟会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文霞,系本案原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云光,临沂经济开发芝麻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广杰,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康波,临沂河东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绍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怀耀,系公司职工。

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与被告刘广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云光,被告刘广杰委托代理人王康波、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尚怀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诉称,2014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刘广杰驾驶鲁q×××××号汽车沿临沂经济开发区林荫路由北向南至月亮湾社区红星路南段时,与过路的我们相撞,致使我们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出具临公交河认字(2014)第201401060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广杰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为此,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4630.5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广杰辩称,事故属实,我方同意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赔偿,我方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我方已经为其垫付大部分医疗费。

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驾驶员刘广杰醉酒驾驶,依据交强险条款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判决公司承担赔偿,保留向侵权人追偿的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20时许,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月亮湾社区红星幼儿园门前路段,被告刘广杰醉酒后驾驶鲁q×××××号轿车与行人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相撞,造成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月20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作出临公交河认字(2014)第201401060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无事故责任,被告刘广杰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刘广杰驾驶肇事车辆鲁q×××××号轿车登记所有人为王利华,肇事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文霞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2072元,同日又到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9天(2014年1月6日-3月6日),花费医疗费52654.9元,该费用由被告刘广杰垫付,同时花费门诊医疗费111元,此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6日、4月29日、7月7日、10月30日、12月16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140.16元;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钟相林护理;原告为复印病例花费复印费68元。原告钟会娟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1410元,同日又到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2014年1月6日-2月17日),花费医疗费23345.8元,该费用由被告刘广杰垫付,同时花费门诊医疗费66元,此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2月27日、3月2日、3月5日、4月29日、7月7日、10月30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065.3元;住院期间由其亲戚李善美护理;原告为复印病例花费复印费26.5元。原告钟会乐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12天(2014年1月6日-1月18日),花费医疗费2960.4元,该费用由被告刘广杰垫付,同时花费门诊医疗费418元,此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1月27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266.6元;住院期间由其亲戚张效领护理。2014年12月5日,原告钟会娟父亲钟相林、马文霞分别委托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钟会娟的陪护时间、后续治疗费和马文霞伤残、误工损失、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同日,鉴定所出具沂蒙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3112号和第311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钟会娟陪护时间为180日,二次手术费用预计7000元;马文霞的损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365日,二次手术费用预计9000元。原告钟会娟、马文霞分别支付鉴定费600元。

庭审中,被告刘广杰申请对原告马文霞的伤残等级、误工损失日、二次手术费用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委托临沂正泰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4月16日,鉴定所出具正泰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014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文霞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后续治疗费约5000元。原告马文霞支付检查费320元,被告刘广杰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依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所认定,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与被告刘广杰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受伤,事实清楚。结合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根据现场勘验及分析出具临公交河认字(2014)第2014100645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过程和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告刘广杰对于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中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护理人员钟相林的户籍登记地均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钟家埠居委,根据临沂市城区规划,结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街道钟家埠居民委员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街道办事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共同出具的证明,原告马文霞、钟会娟、钟会乐要求参照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计算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