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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书院街。2014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巴中市公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书院街。2014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彭仕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虚构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要新建观测雷达塔,采用伪造施工合同书、收款依据、中标通知书等方式,以需要交纳保证金、跑关系需要资金、借款为名,与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从王某某手中分17次骗取现金48.6万元,从陈某某手中骗取现金9万元;又与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从杨某某、李某某手中骗取现金5万元。

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以虚构自己可以帮人解决气象局事业编制为名,虚设考试现场、体检程序,伪造录用通知书,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现金共计28.4万元。虚构自己可以帮人解决巴中市巴州区水务局事业编制,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3万元。

被告人王某将所骗取的现金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并于2014年1月案发后外逃,2014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夏某等人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条、银行转账凭单、个人合伙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现金6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3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辩解:除对起诉指控从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处合同诈骗14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外,其余都不属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合同诈骗王某某48.6万元中有6400元是交给四家公司的挂靠费,应予减除;有20.3万元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应予减除。综上,被告人王某的合同诈骗金额应为47.38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应在10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虚构自己可以取得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新建观测雷达塔工程的事实,采用伪造施工合同书、收款依据、中标通知书等方式,以需要交纳保证金、跑关系需要资金、借款为名,与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从王某某手中分17次骗取现金48.6万元,从陈某某手中骗取现金9万元;又与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从杨某某、李某某手中骗取现金5万元。

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以自己可以帮人解决气象局事业编制为名,虚设考试现场、体检程序,伪造录用通知书,骗取被害人陈某某8.4万元、杨某某6万元、李某某6万元、何某某8万元,共计28.4万元;以自己可以帮人解决巴中市巴州区水务局事业编制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3万元。

被告人王某将所骗取的现金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并于2014年1月案发后外逃,2014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对被告人王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本案立案及对被告人王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王某以可以帮我拿到巴州区气象局修建气象站的工程为由,从我处共骗取现金30万元,从朋友李某某处骗取现金5万元;以可以帮助在气象局解决几个工作编制为由,从我这里骗取6万元、从李某某处骗取6万元、从何某某处骗取8万元。

3、被害人杨某某持有的《录用通知书》、2014年1月20日《领款单》;2013年8月26日《收据》;2013年12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2013年6月17日建行《存款凭条》(户名王某甲,存款金额4万元)及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文检)字(2015)3330号《鉴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虚构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要新建测场及综合楼工程,采用伪造领款单、收款收据的方式,取得杨某某的信任继而骗取财物的事实;被告人王某虚构可以帮助解决区气象局事业编制为名,伪造《录用通知书》,骗取杨某某财物的事实。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其持有的《录用通知书》及收条。证明:王某虚构可以帮助解决何某某之子何某甲在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工作为由,伪造《录用通知书》,骗取何某某现金8万元。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王某以可以帮助我在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解决工作为由,骗取我现金6万元。期间,杨某某问我要不要投资气象局建监测站的工程,我同意后,在信合大厦的农村信用社取出5万元交给了王某。

6、被害人李某某持有的《录用通知书》及《个人合伙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王某以合伙经营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新建观测场及整体修建为名,骗取李某某财物;虚构可以帮助解决区气象局事业编制为名,伪造《录用通知书》,骗取李某某财物的事实。

7、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王某以可以帮助我子女在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解决工作为由,骗取我9.9万元。以做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及疏通关系为由,从我处骗取20余万元,从王某某处骗取20余万元。

8、被害人陈某某持有的领款单两份(2014年1月16日)、收据两份(2013年9月3日、2013年11月21日)、王某以巴州区气象局的名义与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巴州区气象局的名义与四川省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文检)字(2015)3330号《鉴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虚构巴中市巴州区气象局新建测场工程的事实,采用伪造领款单、收款收据等方式,以交纳保证金等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陈某某财物的事实。

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王某以修建西华山天气观测雷达塔楼项目的名义,共计向我骗取40余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