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强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事发后逃离现场,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15年2月23日7时左右。经查,被害人刘某甲被驾车途经事故发生地的陈某某发现并报警、兴文卫生院的医生接到出诊通知到达事发地,均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的7时左右。从以上事实的时间节点显示,被害人在7时左右被撞倒后不久,即被行人发现,并送医院抢救,被害人得到了及时救助。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原因系其伤势过重所致,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肖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指控不当。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强具有自首情节、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人李某某、苟某某、刘某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人肖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赔偿费用,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殡葬服务费因包含在丧葬费费用内,故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赔偿费用,应当由平安保险公司巴中支公司在川Y69747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肖强及鑫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投保人)鑫运公司与(保险人)平安保险公司巴中支公司关于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对合同上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示的分歧意见,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苟某某、刘某乙的损失:医疗费1684.53元、丧葬费22848.5元、死亡赔偿金48762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50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126.8元,共计513779.8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111684.53元;下余402095.3元(含已垫付的50000元)由被告人肖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巴中市鑫运客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苟某某、刘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李晓平 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 人民陪审员 孙开发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丹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