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前科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曾俊武因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其因该案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10、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两被告人的年龄等个人情况。罗伟房无犯罪记录;曾俊武于2014年11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处罚;2012年因滥伐林木罪被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11、情况说明。证实未查找到“阿冰”、“阿朱”,以及罗伟房供述在南华寺停车场购买毒品的男子;无法核实2015年2月4日多次与曾俊武电话联系的13553611818、13719767828的机主,以及罗伟房供述所提“德”的真实身份;无法补充张胜敏和曾俊武的通话记录。 (二)证人证言 1、周某城证言。证实“大俊”是与他一起读初中的。他购买毒品当天打的电话不知是谁的,听“阿朱”说是罗伟房的,打通后也是罗伟房接。因罗伟房欠“阿朱”钱,“阿朱”又欠他400元,故“阿朱”叫他直接找罗伟房拿欠他的400元,顺便帮“阿朱”拿点毒品氯胺酮。接着“阿朱”把罗伟房的电话给了他,他去了罗伟房住处,看到“大俊”在床上睡觉,电脑台面放着一包毒品氯胺酮和400元钱,他就问罗伟房是否“阿朱”叫罗伟房给他的?罗伟房说是,接着罗伟房把那包毒品氯胺酮和400元钱拿给他,他就离开了。当时拿走的毒品具体重量他不清楚,但估计有5-6克。 2、张某敏的证言。证实他从2014年7月份左右开始向“大俊”购买毒品氯胺酮,大概每个月会向“大俊”购买两三次毒品氯胺酮,总共十次。他只记得最近一次是2014年10月27日左右,他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曲江气象局门口的路边向“大俊”购买了200元的毒品氯胺酮,有两三克重。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曾俊武的供述与辩解。其否认贩卖毒品。辩称案发前两个多月他在韶关市区鹅坑桥附近向“阿冰”购买了250克毒品氯胺酮,打算全部拿来吸食,都放到柴房里,有时他会拿一些出来自己吸食。第二天他将那包毒品氯胺酮分装成2大包,每包大概100克左右,剩余的50克分成几十包小的,每包约1克。他吃了一些,还剩206克左右。2015年2月2日,他从仁化回到马坝,就去罗伟房家住了几天,所以毒品就放在罗伟房的房间衣柜里,直到被抓。公安在他身上搜到毒品氯胺酮共5小包,大约6克,还有200多克放在罗伟房家。罗伟房是其朋友,也吸食毒品氯胺酮,但他没拿那些毒品氯胺酮给罗吸食,罗伟房家中的电子秤是他从网上买来称黄金的。 2015年2月4日当天他在罗伟房家睡觉,不知道有没人打电话给他,睡到下午出门在楼梯间被警察抓到。他不认识叫“阿城”的男子。 他当时带着行李去罗伟房家,把毒品氯胺酮用一个吹风机盒子装着放在罗家的衣柜里,罗伟房是不知道的。购买这250克毒品氯胺酮的6500元是他自己的钱,因为买得多会比较便宜,他就买了250克,都是用来自己吸食的。 2、被告人罗伟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抓后警察在他住处房间衣柜里搜出了200多克毒品氯胺酮,其中有2包大包的,有15包小包的,另外警察还搜出了两个银色的电子秤,一大一小。 这些毒品氯胺酮是他和曾俊武一起合伙买来的,由曾俊武买回来,然后放在他房间里。具体曾俊武找谁买来的毒品氯胺酮他不清楚。两个电子秤是用来分装毒品氯胺酮时称重的,是他在马坝农民街商店里买回来的。 2015年2月2日中午他在家吃过午饭后即中午一两点钟的时候,曾俊武到他家,说其能找得到人买毒品氯胺酮,每克40元,问他要不要合伙买些回来,再卖给别人赚钱。他答应后,曾俊武说准备去买250克,要10000元,叫他一起合资,每人出5000元,然后他就拿了5000元钱给了曾俊武,曾收钱后就离开了,到了下午四五点钟,曾俊武拿着毒品氯胺酮回到他家里,把毒品氯胺酮拿出来,共有3包,其中两包大的,一包小的,大的重约100克,小的重约50克,总共是250克,接着他就拿出自己家里放着的小封口胶袋和电子秤,跟曾俊武一起将那包重约50克的毒品氯胺酮分装,分成差不多有50包,大部分都是每包重约1克的,有一小部分是重约2克的,接着由曾俊武去联系买家,然后他和曾俊武就将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那些买家,每克100元。那些买家都是直接打电话联系曾俊武,然后有时是曾俊武自己送毒品氯胺酮卖给别人,有时曾俊武就叫他去送毒品氯胺酮给别人,将毒品氯胺酮贩卖出去后平分钱。 曾俊武卖过给谁他就不清楚,但曾俊武让他送过两次毒品氯胺酮给两个人,一个叫“阿城”,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 2015年2月4日10时许,曾俊武在他家接到一个电话后,说有人要200元毒品氯胺酮,叫他送去马坝镇南华寺停车场给“德”,他收取200元就回家,后把这钱在房间的台面上,他就继续睡觉。午饭后,曾俊武的电话响了,是“阿城”打来的,因为他认识“阿城”,所以就拿起曾俊武的电话接听,“阿城”说要500元毒品氯胺酮,等会儿上来拿,他说可以。中午一点多,“阿城”一个人来到他家里,他从房间拿了5包毒品氯胺酮出来,每包重约1克,交给“阿城”,“阿城”给了他500元,就离开了,后来他把这钱放在房间里。 和曾俊武合伙买毒品氯胺酮来贩卖,是因为他自己平时就吸食毒品氯胺酮,想到自己想吸食就能随时拿出来玩,另外曾俊武联系到买家卖出去也可以赚点钱。他和曾俊武贩卖毒品氯胺酮没有赚多少,都还没有将卖毒品氯胺酮的钱平分,就被抓获了。他不认识花名叫“阿朱”的人。“阿城”打的电话是曾俊武的,但他接听了。他和“阿城”只见过一两次面,所以未必能认得出“阿城”。 (四)鉴定意见 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化)字(2015)52号鉴定文书。证实从曾俊武身上查获的5包白色晶状物净重5.9克,从罗伟房住房处查获的17包白色晶状物净重213.1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照片。证实罗伟房住处马坝镇府前西路阳岗新村3栋301房以及公安机关扣押毒品、电子秤等物证来源的现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