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肇事车辆雅阁KT7D77在被告平安财险临泉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平安财险临泉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腾达汽车租赁公司承担60%的责任。虽然肇事车辆雅阁KT7D77在被告平安财险临泉支公司还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李向南无证驾驶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平安财险临泉支公司有权拒绝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本院确认原告李前东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1、医疗费。原告方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医疗费19818.68元,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后续治疗费6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2、误工费。原告共住院18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误工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数额为1252.70元(25402元/年÷365天×18天)。3、护理费。应为1404.10元(28472元/年÷365天×18天)。原告主张1273元,不超出应得赔偿数额,应视为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30元计算,共计540元(30元/天×18天)。5、营养费。营养费以每天20元计算,共计360元(20元/天×18天)。6、交通费。原告要求200元但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200元。以上共计23444.38元。由于本此事故还有其他受害者需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比例确定。以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718.68元,本院确认被告平安财险临泉支公司应按比例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584.55元,剩余15134.13元由被告腾达汽车租赁公司赔偿60%即9080.48元。以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725.70元,本院确认被告平安财险临泉支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888.22元,剩余1837.48元由被告腾达汽车租赁公司赔偿60%即1102.49元。综上所述,被告平安财险临泉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6472.77元。被告腾达汽车租赁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10182.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前东6472.77元。 二、被告临泉县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前东10182.97元。 三、驳回原告李前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临泉县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志静 审判员 黄国平 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