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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存方、周秀玲与王华峰、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关存方、周秀玲受伤后,被送往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治疗,经诊断,关存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枕顶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155159.22元;周秀玲右手

关存方、周秀玲受伤后,被送往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治疗,经诊断,关存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枕顶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155159.22元;周秀玲右手皮肤挫伤、右手尺神经损伤、右肩峰骨折等,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25287.1元。其中,王华峰垫付医疗费58000元。2015年1月8日、2015年2月5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秀玲之损伤及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12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关存方之损伤及后遗症已构成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需休息18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为此支付鉴定费2600元。

另查明:豫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系商丘物流公司,商丘物流公司为该车在华安财保商丘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王华峰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关存方、周秀玲受伤,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华峰、周秀玲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王华峰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华峰驾驶的车辆挂靠在商丘物流公司,商丘物流公司对王华峰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商丘物流公司为豫N×××××号的车辆在华安财保商丘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安财保商丘公司应当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王华峰的过错责任,依法应由王华峰、商丘物流公司承担。故对关存方、周秀玲要求王华峰、商丘物流公司、华安财保商丘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主要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法定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存方、周秀玲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评估结论,本院暂不予支持,可在依法评估后另行起诉。

华安财保商丘公司应当在商丘物流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医药费限额项下赔偿关存方、周秀玲医药费155159.22元、2528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元(20元/天×47天)、360元(20元/天×18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1200元(20元/天×60天)等计184746.32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关存方、周秀玲护理费9135元(101.5元/天×90天)、6090元(101.5元/天×60天);交通费470元(10元/天×47天)、180元(10元/天×18天);残疾赔偿金8907.8元(8098元/年×5年×22%]、7288.2元(8098元/年×9年×10%];精神抚慰金10000元、5000元,计47071元。合计赔偿55405.3元。根据王华峰的责任,王华峰、商丘物流公司应赔偿关存方、周秀玲剩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计174746.32元(184746.32元-10000元)中的80%,即139797.06元,扣除王华峰已垫付的58000元,实应赔偿81797.06元。关存方、周秀玲应自行承担剩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计174746.32元(184746.32元-10000元)中的20%,即34949.2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关存方、周秀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55405.3元。

被告王华峰赔偿原告关存方、周秀玲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计174746.32元(184746.32元-10000元)中的80%,即139797.06元,扣除被告王华峰已垫付的58000元,实应赔偿关存方、周秀玲81797.06元。

被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关存方、周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2371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4971元,由被告王华峰、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976.8元、原告关存方、周秀玲负担9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附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