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被告婚生之子戈宇梵随原告张××共同生活,被告戈一×自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戈宇梵抚育费28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戈一×每月探视戈宇梵二次,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9:00至12:00进行探视,探视时非经原告张××同意不得脱离原告张××的监护; 三、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街xx公寓x号楼x门xxx号房屋归被告戈一×所有,房屋贷款本息由被告戈一×负责偿还,被告戈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补偿款129321.79元; 四、牌照号为津xxxxx尼桑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张××所有,原告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戈一×补偿款23000元,被告戈一×于原告张××给付其补偿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车辆所有权转移费用由原告张××自行负担;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张××给付被告戈一×折抵后的共同存款计人民币40000元; 六、原告告张××截止2015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归原告张××所有,被告戈一×截止2015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归被告戈一×所有,经折抵,被告戈一×给付原告张××现金人民币36603.81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七、原告张××的养老保险金归被告张××所有,被告戈一×的养老保险金归被告戈一×所有,经折抵,被告戈一×给付原告张××现金人民币18450.56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八、现存放在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街xx公寓x号楼x门xxx号房屋内的格力分体式空调三台、史密斯热水器一台、沁园净水器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燃气灶一台、抽油烟机一台、暖气片六组、灯具9个、双人床及床垫一个、床头柜一个,恒信双开门衣柜两组、餐桌一个、餐椅两把、书柜一个、书桌椅一套、澳斯曼洁具一套、洗浴镜一个、淋浴器一套归被告戈一×所有;飞利浦47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伊莱克斯冰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饭锅一台、宏基笔记本一台、布艺沙发一组、圣斯克双开门衣柜三组、茶几一个归原告张××所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张××将归其所有的家用电器、家具从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街xx公寓x号楼x门xxx号房屋内自行运走,被告戈一×予以协助; 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戈一×一次性给付原告张××经济帮助款40000元; 十、驳回原告戈一×、被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8元,由原告张××负担3244元,由被告戈一×负担3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