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因被告出卖未有任何标识的止回阀252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252个*98元/个=24696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止回阀的进货价格为38元/个,以58元/个的价格给被告,被告卖客户价格98元/个,40元/个系原告给被告的安装费用,不应计算为损失。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向本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对于止回阀出卖给客户的价格为98元/个,对该事实由于原、被告当庭均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以58元/个的价格给被告,由被告以98元/个的价格卖予客户,40元/个是被告所得的安装费用,对于被告该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均认可止回阀以98元/个卖予客户,那么原告的所得利益应为98元/个-38元/个=60元/个。现由于被告出卖了未有任何标识的止回阀给客户,使得原告无法得到其应得利益,故对于该损失,被告应于赔偿,具体数额为180个*60元/个=10800元。 四、针对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的问题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安装了未有任何标识的止回阀,导致原告无法和总部结算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正常情况下,原告每安装一个止回阀,总部会结算40元的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给原告,现原告未能得到这笔费用,而且还要重新为客户做KDS服务及止回阀安装,原告需要额外支出这40元的费用给更换止回阀的师傅,故该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被告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认可,称这两项服务虽然有,但是KDS的费用为12元一次,今年5月才涨到20元一次,且安装费是不给的。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40元,被告对该项目的存在予以认可,但对这两项费用的实际数额不予认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自认,本院可以确定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是存在的,只是对这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需要本院确认。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庭审中认可,其每安装一户,即有40元的安装费及KDS的服务费,故本院据此确认,该两项费用为40元/户。现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与总部结算该笔费用,原告需要额外支付这笔费用给更换止回阀的师傅,故该笔费用的损失应为原告合理损失,且损失数额确定,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为40元/户*180户=7200元。 五、针对原告主张的更换止回阀的交通费用的问题 原告主张,因更换被告出卖给客户的止回阀,原告需要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被告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更换止回阀的行为系原告自愿,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8证明,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为客户更换止回阀,原因系被告为客户安装了未有任何标识的止回阀,故相应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为客户更换止回阀的过程中必然要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但原告提供的证据8并不能证据系给客户更换止回阀所产生的油费,故本院根据原告已经更换的客户人数,酌情确定为1200元。 六、针对原告主张的对于更换了止回阀的客户的赔偿问题 原告主张,在为客户更换止回阀的过程中,原告与客户达成了赔偿意向,为客户安装的烟机、灶具延保一年并免费清洗两次,每户赔偿价值为300元,被告则对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可,称原告公司没有延保及免费清洗服务。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6、7证明,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对止回阀进行更换并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该赔偿费用的支出应当由被告承担,只是对于赔偿的数额需要本院予以确定。首先,对于客户数额问题,原告主张为54户,被告不予认可,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7证明,该证据上有客户的名称、地址及客户签字,且被告庭审中亦表示这些客户中有其安装止回阀的客户,但被告无法100%记住客户名称。虽然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进行反驳,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更换的客户数额,故本院确认为54户。对于其他尚未更换的客户,原告表示待更换后另案起诉解决,该行为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的行为,本院予以照准。其次,对于延保的价值。原告主张为客户延保一年,价值100元,系参考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的延保价格,本院认为,若本院再行指定原告对延保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不仅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也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系电器专门卖场,其延保价格应该具有一定的市场代表性,且被告庭审中亦表示,对于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的延保,是不在原告的质保范围内的,故原告作为产品的生产厂家,其延保应该更具有专业性,价值不会低于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的延保价值,故本院以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的延保价格作为价值参考,认定原告提供的延保价值为100元每户,因此原告的损失为100元每户。第三、对于免费清洁保养的价值。原告主张为客户免费清洁保养两次,价值100元,本院认为,根据现市场行情,清洗一次抽油烟机或者灶具的价格不会低于50元一次,且原告作为产品的生产厂家,清洗更为专业,服务亦应更好,故本院认为,原告该项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认定,原告因与客户达成赔偿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为200元每户,共计损失10800元。 七、针对原告主张的品牌声誉损失的问题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品牌声誉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40000元,被告则对该主张不予认可,称原告牌子的止回阀是不存在的,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双方针对自己的主张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声誉损失,但该损失范围有限,本院根据被告的违法所得及原告受到的损失情况,酌情确定为10000元。 八、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的问题 原告主张因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故支出了律师费用,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对该主张不予认可。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9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该项主张未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针对赔礼道歉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应在《今晚报》上登报致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