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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卫华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杨玉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原告主张因被告出卖未有任何标识的止回阀252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252个*98元/个=24696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止回阀的进货价格为38元/个,以58元/个的价格给被告,被告卖客户价格98元/个,40元/个

原告主张因被告出卖未有任何标识的止回阀252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252个*98元/个=24696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止回阀的进货价格为38元/个,以58元/个的价格给被告,被告卖客户价格98元/个,40元/个系原告给被告的安装费用,不应计算为损失。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向本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对于止回阀出卖给客户的价格为98元/个,对该事实由于原、被告当庭均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以58元/个的价格给被告,由被告以98元/个的价格卖予客户,40元/个是被告所得的安装费用,对于被告该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均认可止回阀以98元/个卖予客户,那么原告的所得利益应为98元/个-38元/个=60元/个。现由于被告出卖了未有任何标识的止回阀给客户,使得原告无法得到其应得利益,故对于该损失,被告应于赔偿,具体数额为180个*60元/个=10800元。

四、针对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的问题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安装了未有任何标识的止回阀,导致原告无法和总部结算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正常情况下,原告每安装一个止回阀,总部会结算40元的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给原告,现原告未能得到这笔费用,而且还要重新为客户做KDS服务及止回阀安装,原告需要额外支出这40元的费用给更换止回阀的师傅,故该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被告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认可,称这两项服务虽然有,但是KDS的费用为12元一次,今年5月才涨到20元一次,且安装费是不给的。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40元,被告对该项目的存在予以认可,但对这两项费用的实际数额不予认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自认,本院可以确定KDS服务费及止回阀安装费是存在的,只是对这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需要本院确认。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庭审中认可,其每安装一户,即有40元的安装费及KDS的服务费,故本院据此确认,该两项费用为40元/户。现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与总部结算该笔费用,原告需要额外支付这笔费用给更换止回阀的师傅,故该笔费用的损失应为原告合理损失,且损失数额确定,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为40元/户*180户=7200元。

五、针对原告主张的更换止回阀的交通费用的问题

原告主张,因更换被告出卖给客户的止回阀,原告需要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被告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更换止回阀的行为系原告自愿,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8证明,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为客户更换止回阀,原因系被告为客户安装了未有任何标识的止回阀,故相应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为客户更换止回阀的过程中必然要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但原告提供的证据8并不能证据系给客户更换止回阀所产生的油费,故本院根据原告已经更换的客户人数,酌情确定为1200元。

六、针对原告主张的对于更换了止回阀的客户的赔偿问题

原告主张,在为客户更换止回阀的过程中,原告与客户达成了赔偿意向,为客户安装的烟机、灶具延保一年并免费清洗两次,每户赔偿价值为300元,被告则对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可,称原告公司没有延保及免费清洗服务。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6、7证明,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对止回阀进行更换并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该赔偿费用的支出应当由被告承担,只是对于赔偿的数额需要本院予以确定。首先,对于客户数额问题,原告主张为54户,被告不予认可,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7证明,该证据上有客户的名称、地址及客户签字,且被告庭审中亦表示这些客户中有其安装止回阀的客户,但被告无法100%记住客户名称。虽然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进行反驳,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更换的客户数额,故本院确认为54户。对于其他尚未更换的客户,原告表示待更换后另案起诉解决,该行为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的行为,本院予以照准。其次,对于延保的价值。原告主张为客户延保一年,价值100元,系参考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的延保价格,本院认为,若本院再行指定原告对延保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不仅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也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系电器专门卖场,其延保价格应该具有一定的市场代表性,且被告庭审中亦表示,对于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的延保,是不在原告的质保范围内的,故原告作为产品的生产厂家,其延保应该更具有专业性,价值不会低于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的延保价值,故本院以国美电器和苏宁电器的延保价格作为价值参考,认定原告提供的延保价值为100元每户,因此原告的损失为100元每户。第三、对于免费清洁保养的价值。原告主张为客户免费清洁保养两次,价值100元,本院认为,根据现市场行情,清洗一次抽油烟机或者灶具的价格不会低于50元一次,且原告作为产品的生产厂家,清洗更为专业,服务亦应更好,故本院认为,原告该项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认定,原告因与客户达成赔偿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为200元每户,共计损失10800元。

七、针对原告主张的品牌声誉损失的问题

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品牌声誉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40000元,被告则对该主张不予认可,称原告牌子的止回阀是不存在的,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双方针对自己的主张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声誉损失,但该损失范围有限,本院根据被告的违法所得及原告受到的损失情况,酌情确定为10000元。

八、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的问题

原告主张因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故支出了律师费用,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对该主张不予认可。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9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该项主张未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针对赔礼道歉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应在《今晚报》上登报致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