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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诉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一、被继承人周某某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1号1幢1号商业用房(原朝阳路3号桥西外建管所联建房底层1号营业厅)(所有权证字号:00084639)由原告周某甲、被告胡某某、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各继承10.004㎡

一、被继承人周某某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1号1幢1号商业用房(原朝阳路3号桥西外建管所联建房底层1号营业厅)(所有权证字号:00084639)由原告周某甲、被告胡某某、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各继承10.004㎡的房屋产权,由被告周某丁、被告周某戊、被告周某己、被告周某庚、被告周某辛各继承2.0008㎡的房屋产权;

二、被继承人周某某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1号1幢1-1号商业用房(原塔坨村五组朝阳桥区建设咨询服务公司联建房第1层附1号门市(所有权证字号00084640)由原告周某甲、被告胡某某、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各继承7.422㎡的房屋产权,由被告周某丁、被告周某戊、被告周某己、被告周某庚、被告周某辛各继承1.4844㎡的房屋产权;

三、被继承人周某某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9号第9-2号办公用房(所有权证字号2012110101307)由原告周某甲、被告胡某某、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各继承80.496㎡的房屋产权,由被告周某丁、被告周某戊、被告周某己、被告周某庚、被告周某辛各继承16.0992㎡的房屋产权。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被告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各负担230元,由被告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各负担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