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时某华证言:昨天(2015年1月3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和赵某国、陈某进在某村某组处理事情,在处理过程中,某组的组长吴某亮接到赵某权的电话,赵某权说他和马某会发生扯皮打架,现在已经把马某会捆起来了,我听到吴某亮这样说后觉得事情有点严重,于是我和赵某国、陈某进、吴某亮一起到赵某权家。在赵某权房子山间上的一块空地,我们看到马某会睡在地上,手和脚被白布带捆着,手还被一根布带捆在石头上。我问赵某权是怎么一回事,他说马某会用锄头打他,还很泼辣,便叫他老婆拿绳子给他把马某会捆起。我和赵某国看到此种情况有点严重,当时叫赵某权把马某会松开,赵某权马上把绳子松开,在解的过程中,我还照有像片。赵某权从捆绑马某会到解开大约一个小时左右,赵某权与马某会是因赵某权家山间上的靛塘发生的纠纷。 4、赵某国证言:2015年1月3日早上,我和村干部时某华、治保主任陈某进、组长吴某亮到路鸡毛组郑某志家调解土地纠纷,正在调解时,吴某亮接到赵某权电话,赵某权说他已经把马某会捆起来了叫我们赶紧去解决。我们到赵某权家老房子山间上时,马某会已经被捆起来睡在靛塘坎上,手和脚都被捆住,白布条还套在一块30斤左右的石头上,当时只有赵某权和他老婆在场。我们问明情况后叫赵某权赶紧把布条解开,当时马某会还不让解开,当时我们说必须解,马某会才让解的。解开后我们又叫赵某权去拿椅子来给马某会坐,马某会就是不起来,我们把她扶起来坐在椅子上,但我们一放手,她又故意睡在地上,我们就没有扶她起来,随她在地上睡了。当时只见她身上有泥巴,没有哪里受伤,而且白布捆得很松,双手举到头顶并套在一块石头上,也没有看见有石头压她的手。从吴某亮接赵某权电话到喊赵某权解开马某会布条,共30分钟左右,之前不知道捆绑了多久。 5、陈某进证言:昨天(2015年1月3日)我和时某华、赵某国去调解村民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派出所陆某文警官打来电话说赵某权报警称在路鸡毛那里有人提锄头打架,叫我们去看一下,我们到了之后看见马某会被赵某权用布带捆在一块石头上,大概捆了半个多小时左右,是赵某国叫赵某权解开的,当时没有看见马某会有明显的伤痕,只是被捆双手有点红。 6、赵某龙证言:2015年1月3日下午4点过钟,我父亲打电话说:“赵某权和马某会扯皮,马某会被赵某权捆了。”我听完后开车赶回路鸡毛老家,下午4点40分到路鸡毛组,我到赵某权家时,马某会还坐在赵某权的靛塘那点,过一会儿,我到了赵某友那边去了,赵某友看见我,喊我去他家。我父亲与赵某权的父亲是亲兄弟,我爷爷与马某会的丈夫是亲兄弟。 7、赵某友证言:2015年1月3日我和老婆、孩子一起回路鸡毛组老家,下午四点半左右,我们走到路口遇见我堂兄弟赵某龙准备出门,我叫他去我家,走到赵某权家老房子那里时,看见马某会坐在地上,身上有泥巴,到家后,听我妈讲刚才赵某权和马某会扯皮。 (三)被害人的陈述 马某会陈述:2015年1月3日早上,我拿着一把锄头准备去地里干活,走到赵某权老房子那里,看见赵某权正在挖我家的土地,我跟赵某权讲:“小福权你不要挖,等扯好了再挖”,然后赵某权讲他有证据,我叫她拿出来看,他开始乱骂我,他老婆过来推我,叫我走,我拉住他老婆衣服,赵某权打完电话后跑过去踢了我一脚,我被踢倒后,赵某权双脚压在我身上,叫他老婆去拿白布。拿来白布后他老婆拉着我的手,赵某权用白布把我的双手捆好后,把我推到一块石头上,赵某权又把我的双脚捆好,还时不时的用脚踢我,我被他捆两个小时左右。时某华、赵某国几位村干部就到了,村干部叫她把我放了,赵某权才把我放了。在这过程中我没有扔锄头打赵某权,也没有说过“赌他不敢捆我”的话。到医院检查时才发现大腿上有一个伤口,但不知道是怎么受伤的,拍片后才知道我的左手骨折了,其他地方没有受伤,是赵某权捆绑我时,把一块石头压在我手上,还用脚踩到石头上去,把我的左手压骨折了,但当时没有察觉,在捆绑我之前,我没有摔伤或受伤。当天,我一直坐在靛塘那里,到天黑时,儿媳和赵某虎,赵某敏把我从现场带到贞丰县医院。赵某权把我捆了四个多小时。对于我家及侄儿子赵某虎与赵某权家争议的靛塘土地,已经贞丰县小屯乡政府处理争议土地归赵某权家,但政府的处理结果没有告诉我家和赵某虎家,所以我们有意见。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赵某权供述和辩解:2015年1月3日11点过钟,我在老房子山间上填我家靛塘,马某会拿起一把锄头来到这里说靛塘她家也有一份,叫我不要填,并进行阻止。我说靛塘是经过乡政府处理给我家的,她叫我拿文件给她看,因为我知道马某会的为人,怕把文件撕了,我说:“你要看可以,但必须有人在场”,于是她继续阻止我施工,但无论怎么劝说,她都不走开,我拉她让开,他用锄头打我,我又拉她走开并说:“你再行凶我就把你揪捆起”,我妻子听到我吵架后也出来看,马某会又来踩我的洋铲不让我施工,我说:“你再不让开我真的把你揪捆起来了”,但她还是不听,我拉她让开,她还伸手抓我下身,于是才叫我老婆拿来一块孝帕来,之后她自己睡到地上打滚,双手合拢并说赌我不敢捆,我将孝帕撕成两条后,拿一条去捆她的双手,在捆的时候她用脚踢我,我用另一条孝帕去捆她的双脚,捆好后我打电话(赵某权电话号码:138xxxxxx)给小屯派出所报警,我说“有人在我家靛塘行凶打我,我已经把人控制住了,请派出所来处理”,派出所的人说正在外面处理交通事故,先叫村干部去处理,我又打电话给组长吴某亮,半个小时左右村干部来了,村干部叫我赶紧把人放了,于是我把马某会的手脚解开。我是2015年1月3日12点钟将马某会捆住的,我解开绳子的时间应该要到下午一点钟,估计捆了45至50分钟。如果我不捆住马某会,我怕她会袭击我,所以才捆她,我在捆绑马某会过程中没有造成马某会受伤,捆绑马某会后,我没有殴打她,也没有用脚踢她,也没有踩她或坐在她身上。 (五)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王某先对鉴定意见的说明:证实经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会左腕部、右大腿损伤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左尺、桡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马某会是到该鉴定所检查前一个月以内受的伤,系新伤,外力(捆绑)作用超过自身骨承受能力或为挣脱孝帕捆绑可能会造成骨折,根据人体承受能力不同,如果身体还有其他伤口时,可能会忽略骨折的疼痛。 (六)勘验、检查等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贞丰县某乡某村某组赵某权家老房子西侧一块空地上及马某会被捆绑情况。 (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会提供的证据有: 1、医疗发票7张:证实马某会受伤后产生医疗费4,959.4元,鉴定费700元。 2、入、出院记录:证实马某会于2015年1月3日到贞丰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1月19日出院。 3、小屯决字(2015)1号复印文件:证实贞丰县小屯政府已将《关于赵某虎与赵某权土地使用确权的处理决定》(小府处(2014)2号)作废,对争议土地权属重新调查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