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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帕利达铜业有限公司、江苏雪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2013年8月22日,恒丰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恒丰公司为帕利达公司与中国银行在2013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之间形成的借款、贸易融资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保

2013年8月22日,恒丰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恒丰公司为帕利达公司与中国银行在2013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之间形成的借款、贸易融资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中国银行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中国银行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同日,吴小招、谢祥芬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吴小招、谢祥芬为帕利达公司与中国银行在2013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之间形成的借款、贸易融资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20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中国银行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中国银行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

2014年7月2日,中国银行与帕利达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一份,约定:中国银行向帕利达公司提供授信额度,帕利达公司可在授信额度内向中国银行申请循环用于短期贷款、贸易融资等业务,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其中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1000万元,国内商业发票贴现1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至2015年6月17日止;如帕利达公司未按约履行本协议或者单项协议项下的清偿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协议、单项协议或者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等立即到期,并由帕利达公司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时,雪蓑公司、康泓公司均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一份,对帕利达公司在中国银行授信额度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4年8月14日,中国银行与帕利达公司签订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一份,约定:中国银行为帕利达公司采用信用销售方式向海棠公司销售电解铜提供商业发票贴现服务,且该协议是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如果已贴现融资的应收账款至发票到期日后仍无法回收的,或者帕利达公司与中国银行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情形,中国银行有权立即收回融资本息,并且宣布本协议或者其他协议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全部到期。同日,帕利达公司出具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一份,载明:申请贴现的商业发票号为31176093-31176098,发票金额为637.5万元,发票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申请融资金额为450万元,贴现期限为自融资之日起至应收款到期日,融资期限内贴现利率为年5.6%,结息方式为到期利随本清,罚息利率为基础利率上浮40%,同时按照发票金额向中国银行支付0.402510%的保理费。同日,帕利达公司向中国银行出具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一份,请求中国银行对上述商业发票进行贴现,贴现额度为450万元,并将已贴现的应收账款所有权益转让给中国银行,同时承诺发票到期日后三十天内,如果中国银行仍未收到债务人的付款,其将主动归还贴现款项。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为帕利达公司办理了450万元的贴现业务并将该款汇入帕利达公司账户中。

2014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与帕利达公司签订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一份,约定:中国银行为帕利达公司采用信用销售方式向海棠公司销售电解铜提供商业发票贴现服务,且该协议是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如果已贴现融资的应收账款至发票到期日后仍无法回收的,或者帕利达公司与中国银行其他协议项下发生违约情形,中国银行有权立即收回融资本息,并且宣布本协议或者其他协议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全部到期。同日,帕利达公司出具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一份,载明:申请贴现的商业发票号为31176099-31176104,发票金额为641.06万元,发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申请融资金额为500万元,贴现期限为自融资之日起至应收款到期日,融资期限内贴现利率为年4.8%,结息方式为到期利随本清,罚息利率为基础利率上浮40%。同日,帕利达公司向中国银行出具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一份,请求中国银行对上述商业发票进行贴现,贴现额度为500万元,并将已贴现的应收账款所有权益转让给中国银行,同时承诺发票到期日后三十天内,如果中国银行仍未收到债务人的付款,其将主动归还贴现款项。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为帕利达公司办理了500万元的贴现业务并将该款汇入帕利达公司账户中。

2014年12月12日,450万元商业发票贴现融资款到期后,买方并未将货款支付到约定账户,帕利达公司也未按约返还融资款,中国银行遂宣布2014年10月29日的500万元融资款提前到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授信额度协议、共同还款承诺书、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商业发票、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付款凭证、代理合同、收费标准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授信额度协议、共同还款承诺函、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014年12月12日,450万元商业发票贴现融资款到期后,帕利达公司并未按约返还融资款,已构成违约,中国银行有权按照约定宣布所有融资款全部到期,且帕利达公司对于还款情况也予以认可,故对中国银行要求帕利达公司归还融资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雪蓑公司、康泓公司也应按照共同还款承诺函的约定对帕利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恒丰公司、海棠公司、吴小招、谢祥芬也应按照约定对帕利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小招、谢祥芬、吴欣以其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为帕利达公司的上述债务向中国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中国银行对该抵押财产依法在登记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国银行主张的律师费用,因在合同中均明确了实现债权费用的负担,且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也实际提供了律师服务,收费未超过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